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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于他人名下离婚时的处理方式 | 耀时原创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于他人名下离婚时的处理方式 | 耀时原创

戴蔚 


在实践生活中,存在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车辆,共同出资取得公司股权,或者在婚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进行存款等情况,出于资产风险隔离、政策风险等因素,这些夫妻选择将这些资产登记于他人名下。此种情况下,如果夫妻起诉离婚,相关财产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涉及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不可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进行分割,应另行提起确权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处理的财产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于他人名下的资产,因涉及该第三人利益,首先需要查明是否属于第三人的财产。离婚诉讼不可以追加第三人,故法院并不能直接处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夫妻双方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以物权确认纠纷诉讼来明确该财产的归属。若经确权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另行起诉进行分割,若不属于,那就不能进行分割。


案例:(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289号


原告与被告夏xx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9日调解离婚。被告卢xx是原告的父亲。原告起诉二被告系因与夏xx离婚后方得知,卢xx曾配合夏xx在南海农商行以及农行开户,期间账户有大额流水。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夏xx以被告卢xx的名义在两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历史性存款1322480.17元属原告与被告夏xx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2. 被告夏xx按70%比给付原告依法应得的份额1160866.12元……


本案中涉及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遂原告在起诉时首先需要请求法院确认该第三人账户内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方可进行分割。


二、将资产登记于子女名下,未明确系赠与子女的,可以请求确权分割


与一般案件对比,夫妻双方在婚内将家庭资产登记于子女名下的情况更为常见,那么对于此种情况,登记于子女名下的资产到底属于谁,又该如何分割呢?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在购买资产、登记于子女名下时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例如关于赠与的沟通记录、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登记、赠与协议、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等有相关表述的,那么该资产应当认定属于子女,夫妻双方离婚时不应做分割。如果没有相关意思表示,则可以进行确权分割。


案例:(2021)闽0802民初5503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产是倪某2与苏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倪某1名下,购买房产时倪某1尚未成年,无独立财产。倪某2、苏某离婚时一致确认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分割归倪某2所有,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夫妻将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所有权即为未成年子女。本案中,倪某2与苏某在购置案涉房产及离婚期间,均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将该案涉房产赠与倪某1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倪某2与苏某在协议离婚时是将案涉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倪某1亦未提供充足证据存在将该案涉房产赠与倪某1的共同意思表示。综上,本案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并非倪某1,而是倪某2与苏某的共同财产,该案涉房产所有权属倪某2所有,故倪某2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2022)鲁03民终121号——认定为夫妻及子女共有


本案案涉房产登记仅有张某作为一方监护人办理,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房某1同意将案涉房产全部份额赠与房某2个人所有、并仅办理房某2一人为房产权利人的情况下,张某在与房某1离婚后单方代理办证的行为,不属于正常家事代理范围,无疑剥夺了房某1作为房某2另一方监护人办理房产登记的知情权、选择权。现仅以房某2名义购买案涉房产即视为房某1同意将案涉房产全部赠与房某2个人所有证据不足。


本案中房某1主张其并无赠与房某2房产的意思表示,但张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张某将自己的部分赠与房某2,并未损害房某1的利益。且房某2作为案涉房屋买受人地位系房某1和张某认可的结果,房某2虽未实际出资,但基于其当时作为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成为案涉房屋买受人的事实,在当事人各方说辞不一、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考虑,结合房某1自述内容“为了孩子的利益,我已经付出了很多。”一审法院认定房某1、张某具有让房某2取得部分房产的意思表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由房某1、张某、房某2共同共有并无不当。


综上,夫妻将资产登记于他人名下的,首先应当注意保留委托他人代持的证据,以及需要明确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一旦涉及离婚,可以提前或者同步提起确权之诉,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后一并处理,减少未知风险。


【律师简介】

戴蔚律师,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南京鼓楼区2022年度金牌青年律师。常年参与跨国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小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对于跨境投资、企业风险防控、合同管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及企业规章制度管理等有着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并常年撰写公益性法律实务类文章。


2022年,获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年度最佳办案效果奖;2022年,入选南京市涉外律师人才库;2022年,协助承办“某头部画材公司跨境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替代性争议解决”案例获第三届“金陵律师论坛”优秀涉外法律服务案例三等奖;2022年,参与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协《跨境合规指引》编写工作并参与《耀时跨境数据合规实务指南(中欧篇)》编写工作。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于他人名下离婚时的处理方式 | 耀时原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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