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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诚可贵,自由价更高;但因拒执罪,两者皆得抛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社会公众舆论对欠钱不还的行为也深恶痛绝。但经济活动中,欠债不还的情形依然存在,“老赖行为”也时有发生。虽然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债权,给债务人施加压力,但依然有不少债务人出于逃避债务的故意,在被起诉后或者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故意通过隐藏、转移财产,与他人串通伪造证据等方式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在笔者近期参与的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通过与案外人虚假签订书面协议、指示第三人代为收取款项等方式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还债却故意赖账不还,给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造成种种障碍。对于这类抗拒执行主观故意明显,对待生效法律文书有恃无恐,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极有可能会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拒执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除被执行人外,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能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比如同住亲属、承租人、其他占用人等协助义务人如果拒不迁出房屋,阻碍执行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拒执罪。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对拒执罪的认定一般需考虑以下两个要件:
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能够在执行期间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例如,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价值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但被执行人却通过赠与、签订低价转让协议等方式故意逃避执行,则该情形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二、情节严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主要包含如下情形:
(一)【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利用职权妨碍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执行义务】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拒不交付或拒不迁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虚假诉讼】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暴力抗法】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2.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九)【损失重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存在上述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或已有证据证明其涉嫌构成拒执罪,我们能够采取何种措施争取自身权益呢?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除依法公诉外,申请执行人多了提起刑事自诉这条救济路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所掌握的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涉嫌构成犯罪的,申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如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一般为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近期,司法机关针对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义务,对待生效法律文书有恃无恐的行为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形成了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而作为债权人,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配合司法机关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尽早实现自身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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