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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格式条款的实践认定 | 耀时原创

浅析格式条款的实践认定 | 耀时原创

曹宇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该条文表述,可以总结出格式条款的三个特征:1.格式条款的设置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是因“重复使用”的取证较为困难,同时《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制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保证订立合同的双方处在较为平等的地位,因而“重复使用”这一形式特征并非实践中判断是否为格式条款的重要构成要件;2.格式条款的第二个特征是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的”,这一点是认定格式条款的重要评判特征;3.第三个特征也是格式条款最重要的实质特征,同时也是因此特征,格式条款的效力才需被特别的规制,即“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合同签定方在订立合同时平等协商的权利,与民法的平等原则相悖。下文主要结合实践分析格式条款的认定和效力。


PART一、格式条款的认定


如上所述,格式条款的实践认定主要是围绕其后两个特征展开的,即“预先拟定的”和“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接下来以实践案例来对此两点特征加以说明。


案例一: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文义质押合同纠纷再审【(2018)最高法民再413号】


法院观点(节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系延长公司在漠源公司申请借款需要延长公司提供担保、杨文义同意为延长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特定背景下专门订立,延长公司预先拟定该合同条款,其目的并非为了重复使用,且《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在明显位置的“鉴于”部分载明“杨文义自愿向延长公司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以保证延长公司代为清偿漠源公司债务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故此,双方经协商达成合同”…故上述《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构成要件。


案例二:沧州渤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646号】


法院观点(节选):从合同的文本形式看,虽然合同中记载内容系兴业银行预先拟定,但签约重要提示载明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上述合同文本中留白条款表明,对于兴业银行预先拟定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约定,对于合同预先没有确定的内容,双方亦可以进行协商,即合同约定内容并非全部按照兴业银行预先拟定且不能协商。


PART二、格式条款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存在以下两种无效情形,第一种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第二种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综上可知,在不存在此两种情况下,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只有在格式条款中免除了一方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且未尽合理告知义务时,格式条款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三: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公报案例】


法院观点(节选):格式合同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书面合同。格式合同的内容虽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但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就成为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解释有两种以上,应当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的条款只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并非只要是格式合同就一定无效。上诉人成路与金门大学签订的格式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也是明确的。对该合同的内容,成路在上诉中没有提出不同的理解,也不解释自己为什么在其上签字,却以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就认为合同的内容虚假,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主张该合同无效,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四: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


法院观点(节选):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五:符梦瑶与武汉嘉学成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40936号】


法院观点:符梦瑶虽勾选同意《服务协议》,但嗨学网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学员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嗨学网公司责任等与学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其中的解除合同条款、重修条款等。学员在毫无预期、不知情或无法充分研判的情况下进行了订单的付款行为,难以认定嗨学网公司提交的电子协议中解除、重修的条款内容为符梦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电子协议中上述内容对符梦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了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外,各部门法中对格式条款的应用也有更为细致的规定,如保险法中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以看出,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更多的是对民法典中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理解适用,也是从两个层次对格式条款进行分析,首先判断是否为格式条款,之后在已判断为格式条款的基础上再进行效力的认定。


浅析格式条款的实践认定 | 耀时原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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