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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境外承租人的法律调查要点 | 耀时原创
张晓宇 张园
出口型的跨境融资租赁是跨境融资租赁的一种常见模式,在该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在境内购得设备后,将该设备租赁给在境外的承租人,承租人定期向其支付租金。由于融资租赁物通常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较长,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额通常较大且合同周期较长,在跨境融资租赁中,双方的地域间距更大,承租人一旦违约,出租人不论是追讨租金还是收回融资租赁物都困难重重,因此,对承租人的信用调查是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的重中之重,其中,法律调查是信用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拟以出口型跨境融资租赁模式为例,浅析出租人如何对境外承租人开展信用调查中的法律调查和调查所涉基础文件,并着重介绍调查报告的必要内容,希望对从事跨境融资租赁的业者有一定借鉴参考意义。
PART一、如何开展法律调查
法律调查一般由出租人自费聘用承租人所在国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开展,有时,也会由承租人的内部顾问提供关于承租人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融资租赁文件和相关文件,以及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不违反承租人作为一方的任何其他协议的相关法律意见。
PART二、法律调查所需基础文件
出具法律调查报告时,承租人应当配合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文件,如承租人的公司注册证、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
2. 保证文件,如承租人母公司出具的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提供保证的文件;
3. 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4. 批准许可文件,即承租人根据本国法律使用融资租赁物开展业务应当从政府或者第三方监管部门取得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5. 与融资租赁物进口相关的批准文件(如有);
6. 其它文件。
PART三、法律调查报告的必要内容
1. 组织。承租人是否合法成立、有效存续、信誉良好。
2. 资不抵债/破产。承租人是否已启动破产、资不抵债或相关程序。是否存在承租人在破产、资不抵债或相关程序中自动或非自动成为债务人的法律,如果存在,是否一般可适用自动中止,以防止根据此类法律对作为债务人的承租人采取强制执行。
3. 授权。承租人是否有权签署、执行、交付交易文件,或已取得适当授权。
4. 交易文件不违反法律、承租人的组织文件或其他已签订的协议。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否不会违反承租人的组织文件、承租人所在国的任何法律或承租人已签署的其他合同。
5. 融资租赁物的登记。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和相关交易文件的优先性、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和可采性,法律调查报告需要包括承租人所在国对于融资租赁物登记的相关规定——是否应当登记、如何登记。
6. 判决/裁决的可执行性。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出租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委针对承租人的任何最终判决/裁决在承租人所在国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7. 税务。融资租赁物租金的支付是否存在预扣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或类似税,以便双方确认该等税务由哪一方承担。
8. 无营业地点要求。为了行使或执行融资租赁合同和相关文件下的任何权利,出租人无需在承租人所在司法管辖区内设立营业地,或取得在该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的许可或资格。
9. 无贸易或业务。出租人是否不会仅仅因为签订融资租赁相关交易文件而被视为在承租人的司法管辖区内经营贸易或业务,即出租人无需在承租人所在司法管辖区缴纳所得税。
10. 高利贷。如果融资租赁相关交易文件适用承租人所在国法律,交易文件中的付款条款,包括关于逾期或违约利息的规定,是否违反承租人所在司法管辖区内关于可能收取的最高利息金额的法律。
11. 外汇管制。承租人是否已获得外汇管制当局(如适用)的许可,允许其根据融资租赁相关交易文件以美元(或任何其他货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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