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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耀时原创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耀时原创

赵佳 缪冬辰 


随着物流行业的高速发展及移动支付的大量普及,网络购物早已成为现代人习以为常的消费场景。随着《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网络消费的法治环境也得到了明显改善。据统计,2018至2021年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至2022年,案件数量相比之前出现了断崖式的下滑。虽然目前网络购物纠纷大多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调解或协商解决,但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案例以及出版机构公开出版案例数据显示,2022年依然有六千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法院进行裁判,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可能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耀时原创(图1)


(图片来源:法意)


与其他类型的买卖合同相比,网络购物合同的交易双方几乎都发生在线上,那一旦发生纠纷协商无果需要诉至法院时,诉讼管辖的法院又当如何确定?本文就此展开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网络购物过程中与卖家产生纠纷向卖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自不待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则需区分情况,主流观点认为,网络购物的合同履行地需由商品的配送方式来确定:若是卖家包邮的,则商品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消费者填写的具体收货地点);若由消费者承担邮费的,则卖家将商品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交付义务,卖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一般为卖家交付商品的快递公司所在地);若消费者选择自提的,则自提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实施以后,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权益受损时的程序利益。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司法解释中所述“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标的,一般指代通过有偿下载的录音录像制品、电子书、软件等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付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而我们日常网络购物所购买的一般都是有形的商品,且大多是通过快递运输进行线下交付。司法解释规定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则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大大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因此当消费者与网购商品的卖家发生纠纷而不得不诉至法院时,建议选择在消费者所在一方的法院起诉维权。


三、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需要满足“特定网络平台”+“平台上发布、展示商品”+“交易在平台上完成”等要件,即要在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布、展示产品从而完成交易。如果是仅通过微信、短信、语音电话等聊天功能实现的交易,则难以被认定为是在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达成,且微信、语音电话等都只是一种通讯工具,由此形成的买卖合同不能界定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应为一般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的确认,则普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


四、司法解释第20条还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司法实践中,以该条款所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也不在少数。典型如消费者因网购平台无法提供真实的卖家信息或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消费者大多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进而选择经济能力强、主体信息明确的网购平台运营者作为被告。而网购平台运营者则多以“合同性质为网络服务合同而非网络买卖合同”、“网购平台已经与消费者进行了协议管辖的约定”为由,主张应由网购平台运营者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针对第一项事由,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向网购平台要求赔偿,结合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可以看出案件定性为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并无太大争议。而对于网购平台提出的第二项事由,即针对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则出现了各地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况。相信广大消费者也有过类似经历,即在网购平台进行账号注册时,平台会要求消费者对平台所提供的协议进行“同意”,该协议中常伴有“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管辖条款,此条款即为网购平台运营者主张协议管辖的重要依据。现实中,发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消费者一般会选择向便于己方立案的法院提起诉讼,平台运营者常以协议管辖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消费者则大多会以协议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而主张无效。笔者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最近3年、格式条款、裁定”为关键词进行的网络检索结果显示该类管辖权异议的二审维持率高达百分之六十以上,这也从侧面反映在实力雄厚的网购平台运营者面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愈发受到法律保护。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耀时原创(图2)

(数据来源:Alpha)


五、2018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十一种互联网纠纷案件,其中就包括本文所探讨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规定第三条明确:“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该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约定由互联网法院管辖,那相关的互联网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连接点,一般为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等。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也明确了协议管辖适用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则,即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依法对协议管辖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否则会面临互协议约定管辖无效的风险。


综上全文,消费者对因网络购物所引发的纠纷,有权以网购平台进驻的商家或网购平台运营者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因网购平台运营者在经济实力、企业信用和社会责任方面普遍优于平台商家,故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优先考虑以网购平台运营者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因网购平台运营者在提供服务之初即会将“协议管辖”的约定写入与消费者签署的服务协议之中的情况客观存在,因此笔者建议消费者在提起诉讼之前可经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选择更利于己方主张的管辖法院,或根据己方现有证据、损害事实等因素决定起诉的案由(如侵权之诉)。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耀时原创(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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