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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 耀时原创

民间借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 耀时原创

黄欣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也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自然人、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近年来,和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都有一定程度的新增和修正。


在债权人催债失败后,往往会采取诉讼方式主张和保护自身的权益,这个时候管辖法院的识别和确定亦尤为重要。


对于合同纠纷而言,一般来说,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常见的管辖法院。而作为原告,往往希望能够将案件管辖确定在和自己更为密切的合同履行地而不是被告住所地。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最高院对于不同情况的不同对待通过案例给出了司法实践的解答。


案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


当事人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管辖裁定依法移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一)戴洪九已向一审法院提交答辩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答辩,其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应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二)本案1000万元借款实际支付有借条及相关凭证证明,且双方曾就还款问题多次协商,款项支付的事实应予认定;(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款项是否归还的问题,故黄亚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出借人黄亚新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参考法条:

1.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


2.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5条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36条


4.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诉法解释》第18条


5.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法解释》第30条


6.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民法典》第511条第3项


7.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释〔2020〕17号第3条


8.借款合同的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双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复[1993]10号

民间借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 耀时原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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