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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研究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研究

 戴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均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证人证言需要如何向法庭提供?是否由证人签字画押提供一份书面的陈述即可?面对对方的证人证言律师又该如何质证?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庭审实践,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分析。


PART1 证人证言如何举证


1、原则上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可见,诉讼参与人需要提供证人证言的,原则上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且开庭前的调查阶段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2、 特殊情况可以不出庭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注意,此种情况下,只有同时获得对方当事人和法院的同意,己方证人才能不出庭。但除了法院自身对于证言可信度的考量外,诉讼双方通常这个阶段早已经是剑拔弩张,让对方当事人同意己方证人不到庭作证,往往存在难度。


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己方律师就应该考虑证人是否符合法定不到庭原因。如果证人真的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到场,存在某些法定情形时,律师可以协助该证人向法院递交申请,注意,该申请需由证人亲自签字提交,要求以其他方式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当证人确实存在以上情况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只有当具体原因符合上述条件时,法院才会准许该证人通过其他方式作证。


3、 证人证言证据排除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证据规定》2019年修订前,庭审中经常出现只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而证人不出庭的情况。对于这种证人未出庭的书面证言,法院是否可以参考,或者结合其他证据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当时的《证据规定》并未明确。2019年修订后,《证据规定》明确规定,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该证言直接“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从实践角度来说,提供证人证言还是尽量要求己方证人予以配合,到庭陈述。如果不能到庭陈述,首先可以和对方代理人协商,一致向法官表明愿意接受证人不到庭作证,如果法院同意则可以解决问题。如果证人确实存在客观困难,应当及时按照程序向法院提交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申请,写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因。如果法院同意证人不到庭,那么即便该证人证言存在一些瑕疵,依旧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积极影响。


PART2 申请证人出庭的流程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的规定,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履行以下流程:


1、当事人写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这一部分通常都由律师和承办法官沟通后撰写提交,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内容以及出庭作证必要性需要详细写明。


2、法院审查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3、证人签署保证书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4、证人陈述与接受询问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证人陈述和庭上询问都是技术活儿,涉及表达技巧和临场反应,以及双方的攻守策略,这些后续有机会再专门论述。作为律师需要注意的就是提前做好当事人、证人的庭前沟通,确定证人的陈述语言和表达方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诉讼参与人不可以不适当引导证人,也就是说在庭上“指导”证人如何发言是被禁止的,所以提前做好辅导工作就十分必要。证人当然不能作虚假陈述,但是对于同一种事实,换一些不同的表述方式,用不同的情绪说出来,往往效果就不一样。


PART3 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证


全面理解《证据规定》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后,我们可以结合相关要求对对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提供的形式是否合法。如果对方仅提供了证人的书面证词,证人并未到庭,既未取得我方同意,又不符合法定不到庭的情形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同意,那么该份证据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人在作证前是否旁听案件审理过程。《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即使是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如果其在作证前旁听过案件审理,则不能再作证。实践中,某些复杂案件可能需要经历数次庭审,有经验的律师会关注每次庭审的旁听人员,必要时刻可以以此为由规避对方的重要证人。


3、证人证言系猜测、评论,或按照既定的稿件复读,则不认可其真实性。实践中,部分证人的表述明显系猜测臆断,又或者其表述与其年龄、经历、文化水平不符,甚至直接按照既定的稿件诵读、背诵,那么就可质疑其是否事先受到不正确引导,证言真实性不能确认。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为防止证人说不清原委,特意为每一位证人都准备了一份“讲稿”,笔者看见后立即制止,和当事人耐心说明利害,并和他一起给证人做了庭前辅导,他这才放心让证人“自由发挥”。


除上述几点外,证人的行为能力、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证人本身的社会评价和道德人品等多种因素均可以成为质证点,这不仅考验律师对于法律的理解,更多时候更是阅历和经验的比拼。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研究(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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