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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送录用通知书的注意要点
戴蔚
通过了企业的招聘、面试并经考核合格的拟录用者,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一般会向其发放录用通知书,也即“offer”。部分企业对于录用通知书的作用和性质没有清晰的认知,往往就会导致法律争议的发生。那么,录用通知书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发送录用通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呢?
一、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准确来说,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单方发出的要约,而劳动合同则为已经双方合意签署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录用通知书就是想和特定劳动者成立劳动合同的要约。与要约相对应的就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根据《民法典》第479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企业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发出要约),正常的流程应当是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书(要约生效),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向企业回复接受录用(发出承诺),自企业收到该回复时(承诺生效),双方之间的合意便形成了,此时双方均对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负有法律义务,不可轻易毁约。
二、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作为具有要约作用的录用通知书,其要约的事项也应该与将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主要项目相匹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必须要具备: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特质。具体到录用通知书中,其内容就必须包括岗位名称、薪资待遇、汇报对象、工作职责、工作地点、报到日、报到程序等信息。为避免日后争议,减少风险,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重点关注:
1.是否已经对求职者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对于重要岗位,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前,需要对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这样可以帮助企业省掉很多未注意到的问题和麻烦。对于对员工身体素质有特殊要求的公司及岗位,可以在发出录用通知前要求其提供体检合格的证明,防止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发现问题无法录用,易发生“疾病歧视”的风险;
2.录用通知书内应有文字明确要求求职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照规定途径书面回复是否接受录用,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途径书面回复,录用通知书失效,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3.录用通知书内应明确列出企业不予录用的情况,例如简历有虚假成分、未按约定日期报到、未能如实反映个人情况等等,发生这些情况时,企业有权无责取消录用通知书,不承担任何责任;
4.录用通知书内应明确入职手续以及入职报道需要的材料清单,减少求职者入职时的时间耽搁;
5.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点,即企业应当对录用通知书中记载的岗位、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工作地点等内容谨慎确定,一旦确定则不可轻易变动,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录用通知书发放后能否取消
在现实的工作中,可能会存在意外的情况,比如公司职位调整、领导意见变更、出现更合适的候选人、被录用者体检不合格等让录用情况有变。所以,录用通知书发出去之后,能否取消?答案是:在合法的条件下是可以取消的,具体如下:
1.撤回录用通知书。根据《民法典》第475条,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与录用通知书同时到达求职者。如果求职者已经收到录用通知书,而后才收到撤回的通知,那么此时撤回的通知就不能生效了。
2.撤销录用通知书。根据《民法典》第475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求职者发出接受录用通知之前到达求职者。如果求职者已经发出接受的通知,而后才收到撤销的通知,那么此时撤销的通知也不能生效了。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简单来说,就是录用通知书内已经明确说明该录用通知书是确定的,不会撤销,或者求职者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已经为就职做出了合理准备,例如购买车票、进行体检等,那么此时即便撤销的通知早于求职者发出接受录用通知的时间到达,也不能产生撤销的效果。如企业执意不履行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录用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典型案例:姜某与创世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
2018年5月,姜某经猎头公司推荐并经创世公司面试,创世公司同意录用姜某为其人资经理,向姜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并约定姜某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报到。2018年5月26日,创世公司通知姜某参加一次人力资源的培训。5月27日,公司负责人微信联系姜某表示通过培训的事情认为姜某不能胜任应聘的岗位,姜某对此提出异议,公司对姜某的异议亦进行了回复并表示要求姜某还按照约定的时间入职,但不同意按按照原岗位与待遇入职,姜某对此拒绝。为此姜某诉请创世公司支付工资损失。法院认为,创世公司在未经与姜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构成违约。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故而不能按照姜某停工期间支付其工资损失,但创世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姜某不能按照原约定条件入职,需要另行寻找就职途径,必然给姜某造成损失,损失标准参考创世公司录用通知书上许诺的薪资标准,酌情支持姜某1个月工资损失12000元。
该案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录用通知书由公司向姜某发出,包含和明确了与工作有关的全部主要信息,构成要约,并不可代替劳动合同,且创世公司尚未实际用工,故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通过微信的方式实际对于录用通知书的达成形成了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擅自撤销该录用通知书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判决理由认为创世公司构成违约,值得商榷,但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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