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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周宁 张园 


离婚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还会对子女产生影响,尤其是仍需父母抚养、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夫妻双方都希望获得抚养权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甚至可能是旷日持久的。本文从法院及当事人两个角度简单说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安排,供大家参考。


一、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条件


针对子女抚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首先,从《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规定以及法院审判实践来看,我国是以子女的年龄为基础考量多种因素在抚养权归属中的作用。


其次,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有时甚至会成为决定性因素。此项因素以经济条件和抚养教育环境并结合子女成长经历作综合衡量标准。在检索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中,判定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的基础通常关注夫妻收入水平的高低和收入的稳定性,同等条件下还会考量为子女成长学习提供的条件和支持。


再次,在司法判例中,以维持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现状为由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案件所占比例远超其他抚养权归属因素。由此可见,法院认为,维持子女生活学习的现状是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因素。综合众多判决指出的常见维护生活和学习现状的情形:其一,子女自出生后一直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并由该方负责其生活起居和学习;其二,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子女随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其三,子女出生后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与其共同抚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居住环境”。稳定环境的突然改变会给子女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如果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通常都会适用此项原则。


维持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现状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子女生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虽然父母离婚后亲权关系并不发生变化,以父母共同监护为原则,但实际上,离婚后的父母往往不会再共同居住。为将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保持子女生活和学习现状的做法仍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方式。


二、如何安排抚养


(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为子女成长的必要支出。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十八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满十六周岁且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三)抚养权的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四)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保障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结语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益,也是我国民法典婚姻篇中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但婚姻并不仅仅关乎两性的结合,双方还要对婚后所育子女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一旦婚姻破裂,如何进行子女抚养是夫妻双方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人生安排。


如何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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