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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外合同风险防范

企业涉外合同风险防范

 戴蔚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进,以及疫情缓和后国际贸易的一定复苏,我国与港澳台及外国的经济往来日渐增多,经济纠纷也频频出现。纵观近些年的国际贸易纠纷,国内企业在法律知识、风险意识、防控能力、法律适应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缺失,部分国内企业还不能较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特别是在与一些欠发达国家进行经济贸易往来时,若合同各方对于合同重要性欠缺重视,导致合同条款不够完善,那么产生纠纷后,因其涉外因素,较国内合同纠纷难于处理,企业维权时就会非常被动,很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本文将通过涉外合同签订前风险、合同条款风险以及合同履行风险等几方面,简述企业应当如何对涉外合同进行风险防范。


1涉外合同的范围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可见,涉外合同的范围极为广泛。在涉外合同中,最常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2涉外合同主要风险点


  一、主体风险

企业签订涉外合同时,如果签约对象为境外企业,则可能面临该涉外主体披露的自身信息虚假或不准确的情况。常见的如签约主体为空壳公司,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或赔偿担保能力,虚假陈述自身具备某项特殊资质,享有并不属于自身的知识产权,隐瞒自身财务情况等。


如企业在签约前出于单方面信任或疏忽大意,没有对对手方主体资格信息进行充分尽调,不了解对方的真实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则可能会导致巨大的风险。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众所周知的特点就是股东只在公司注册资本的额度内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一个注册在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港币,且自身经营情况较差,公司几乎没有资产,但某国内公司因未做尽调,轻信了其单方宣传,与其签订了一个价值10万美元的订单,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香港公司出现违约行为,且该香港公司名下并无资产可供偿还,则按照一般规定,该香港公司及其股东只需在注册资本10万元港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将对该笔交易的国内公司产生巨大不利后果。


  二、条款风险

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前期已经与对方商谈妥当,正式签署合同时为图方便,合同约定的书面条款寥寥数语,只笼统写清双方当事人名称、货物价格、交货地等,合同的关键条款,比如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提起异议的时间、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使用语言的优先效力、违约责任及承担范围及方式等等,笼统规定或者约定不严谨,一旦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纠纷,势必会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以下这些情况,企业常常会认为相关条款不重要而不做斟酌随意约定,为未来交易埋下重大隐患:


1.   有关合同中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未作明确约定,导致合同履行或发生争议时没有相对方有效的联系方式进行沟通,涉诉时无法确定起诉对象的收件信息,需要公告送达,费时费力;


2.   国际贸易合同中未审慎选择贸易术语。国际贸易实务中较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FR、CIF等等。早在2000年,外经贸部已通过发文的方式建议外贸出口企业尽量选择CFR或者CIF的贸易术语交易。但是,由于价格成本的原因,仍然有很多企业在报价的时候未做风险考察,使用FOB术语。FOB术语交易,是由外国客户向指定货代订立海运合同,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无单放货的风险,不利于出口企业;


3.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出现纠纷后,中方企业通常要花费巨额的代价出国维权,或者直接放弃;


4.   合同中未明确效力优先的语言,导致合同中外语与中文表意不一致时,难以还原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哪种语言优先发生法律效力。


  三、履行风险

涉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为双方语言不同、交易习惯差异,导致实际履行时发生差错。例如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品质、规格、交货数量、包装、交货地点等条款,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买卖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差异或履行能力的不足等,导致交货与合同不符,引起合同纠纷而产生的风险。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货物的包装与合同不符;货物规格与合同不同;交货地点纠纷等。


此外,在目前复杂国际环境下,我国企业与部分敏感国家地区企业合作时,还会涉及国际制裁的影响。例如与被美国制裁的伊朗进行金融行业的合作,尽管双方可以洽谈并签署合同,但到实际履行合同时,稍有不慎,就可能因为伊朗金融行业的部分企业已经被美国列入制裁范围,导致我国合作企业被连带拉入美国制裁名单。


3风险防范建议


  一、重视背景调查,尽可能了解交易对象

重视交易对象的背景调查工作,寻找当地可信任的专业律所进行尽职调查。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等相关情况,了解签约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对方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有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涉外合作过程中,需要及时掌握对方的资信状况变化,避免因轻信、误信而导致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在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一定要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审核,选择资质好信誉高的企业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同时,还需对交易国国别风险理性考察,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水平,尽量不要与高风险国家交易对象发生业务往来。


  二、审慎确定合同条款,力求详尽、全面、适用

涉外合同条款应该尽可能完备。涉外合同内容应当涵盖:合同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具体来说,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妥善选用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尽量签订CIF(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或CFR(成本加运费)合同。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争议管辖约定在中国或双方均信任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仲裁。在选择文字效力时,尽量写明中文优先效力,例如“本合同中文与英文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的表述。


此外,诸如保密条款、担保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均应按照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己方的方式约定,特别是在疫情尚未结束的背景下,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条款需要特别重视。


  三、做好合同签订后履约情况追踪,动态调整风险应 对措施

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时刻关注境外合作方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主体信息的变化。对于合作方主体信息,例如公司名称、住所地、授权签字人等基础信息的变化需要按规律主动核查。合作方发出迟延付款申请、分期付款申请或迟延发货通知等履行瑕疵情况时,需要警惕对方经营情况和资金实力是否恶化,合同是否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是否需要提前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措施,或收集材料准备维权。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大额涉外交易,最好在交易架构内搭建充分的担保措施,例如实控人担保,以防发生境外交易方违约时,企业无法从交易方公司获得足额违约赔偿。


企业涉外合同风险防范(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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