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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实务要点

国有产权转让实务要点

黄欣安 



一、何为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义,我们可以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国有产权转让有两个要素:

一方面,转让方具有国有属性,

另一方面,转让方具有转让其出资权益的行为。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   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大致程序如下图所示:



此外,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三、国有产权转让有哪些注意要点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重点关注转让方批准权限,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受让方投资目的及股东资格,交易方式及场所:


1.   转让方需重点关注:转让股权类型及转让目的,产权级次根据实质原则不考虑壳公司及平台公司,管理级次需关注重点子公司,批准机构是否按授权批准。


2.   受让方需重点关注:投资目的如战略协同、行业类型、企业性质、管理层次、股东资格、交易流程是否合规等。


3.   标的股权需重点关注:注册资本是否实缴、持股比例及转让比例、重点关注影响控股权及财务报表列报的几个关键持股比,例如67%/51%/34%/20%等、股权是否涉及上市公司或重点子公司、批准权限等。


4.   价格需重点关注 : 账面值、评估值、成交价、损益影响及评估机构等。


5.   交易方式需重点关注 : 公开转让还是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公开转让的产权交易所及交易所特殊政策规定等。


6.   特别规定:


①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③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四、常见违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风险防范


1.   未依法履行国有产权转让决策、审批手续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的风险防范


①   严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股东会决议等书面文件,股东会决议内明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③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并依据“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文件。


④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所形成的决议文件所载时间应在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之前。


⑤   企业应在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结果范围内执行产权转让,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2.   未依法设置国有产权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风险防范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确需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避免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


3.   违反国有产权转让审计和资产评估相关规定的风险防范


①   产权转让事项获批后,企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时,应向相关中介机构如实披露资产等相关信息,避免错误和遗漏。评估完成后企业应报有关机构核准或备案。


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实务要点(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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