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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证人出庭规则与比较研究
赵佳 田兴武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证人出庭规则与比较研究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用到专门性知识,专家辅证人制度得到了大量运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本文简要论述专家辅证人的制度、出庭规则及相应建议。
01
制度概述
专家辅证人是指为了处理和解决整个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点,法庭依照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就某种专业性、技术性领域的专门知识或工作经验,或对案件中存在的事实性争议焦点作出专业性评价,帮助法官和其他审判人员根据其意见作出客观判断的辅助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专家辅证人叫做有专门知识的人。
相关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2月25日修正)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注: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注: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02
专家辅证人的出庭规则
结合相关法条来看,首先,有专门知识的人进入庭审的途径系经当事人的聘请,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费用及支付报酬。其次,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经过法庭的同意才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再次,其在诉讼中的功能只是单一地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质等活动也是围绕着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的意见展开的。最后,因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具备辅助人的特点,因此其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仅被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应当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所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也必须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点需要格外注意。
03
专家辅证人与鉴定人、证人的区别
与联系
专家辅证人的诉讼地位,既不同于证人,也与鉴定人有较大差别。他在法庭审理中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是从属诉讼方,但他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应当视为质证主体之一。由于他是辅助方就鉴定意见进行法庭质证,在法庭中的位置设定不能与诉讼方并列,而是与鉴定人同排就座。
1.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同于证人。证人是以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参与诉讼,需要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以其具有专门知识而参与诉讼,具备诉讼辅助人的特点。
2.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同于鉴定人。虽然二者有些相同点,例如都是同一领域的科技人员或专家;法庭质证制度都由诉讼制度决定并受其制约;法庭质证范围仅限于鉴定意见及其相关的问题。但仍属于不同主体,首先,鉴定人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自然人,目前专家辅证人一部分是法定资格的鉴定人,一部分不是;其次,专家辅证人是为受聘方服务,既不同于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其法律地位与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近似,不要求其必须处于绝对中立地位,但仍遵守依法回避规定。鉴定人则就诉讼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意见,为诉讼活动提供科技服务,鉴定活动不受诉讼主体任何一方的制约,鉴定意见由自己负责,法律上必须处于绝对中立地位,不能偏向诉讼主体任何一方。最后,鉴定人虽有专职和兼职两种,但服务方式均有专业性、连续性、固定性、常态性特点。专家辅证人均为兼职者,服务方式均为临时性,基本无连续受聘、常态化服务的机会。
认识专家辅证人与鉴定人、证人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有利于处理主体之间在法庭质证过程中的关系,有利于诉讼各方客观评断鉴定意见和法庭证言的证据意义,以及专家辅证人对鉴定审查意见和法庭质证意见的作用。
04
案例分析
以下为部分相关案例检索:
案号
是否涉及鉴定
专家辅证人参与诉讼时间
文书中专家辅证人身份信息列明情况
是否采纳专家辅证人意见
文书中对专家辅证人意见采信的分析说明情况
(2014)海民初字第182号
是
一审
鉴定
后
1. 在举证部分提到专家辅证人出庭
2.未列明专家辅证人身份信息
3.没有资质情况说明
否
1. 在质证部分罗列专家辅证人意见
2.未对专家辅证人意见进行分析说理
3.因鉴定人具有资质且鉴定标准明确而采信鉴定意见
(2017)粤民终1141号
是
二审
期间
1. 在案件审理经过部分提到专家辅证人出庭
2. 未列明专家辅证人身份信息
3. 没有资质情况说明
否
1. 将专家辅证人意见视同当事人意见总体阐述
2. 未单独进行分析说理
(2017)冀0425民初184号
否
一审
期间
1. 列明专家辅证人身份信息
2. 有资质情况说明
是
1. 认为专家辅证人主体资格适格
2. 认为意见符合客观实际
(2020)赣刑终44号
否
一审
期间
1. 列明专家辅证人身份信息
2. 有资质情况说明
是
1. 认为专家辅证人主体资格适格
2. 认为意见符合客观实际
3. 认为意见结论明确,程序合法,具有可信力
以下为(2017)冀0425民初184号及(2020)赣刑终44号判决书部分内容:
(2017)冀0425民初184号:赵国勋具有建筑工程师资格,黄国平为邯郸市大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且为负责本案涉及工程项目施工的副经理,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给出的建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信。
(2020)赣刑终44号:本案中的四名地学专家,都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的研究,都具有地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地学领域发表过大量论文或专著,或主持过地学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具有对巨蟒峰受损情况这一地学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评价的能力。四名专家均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四名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系接受侦查机关的有权委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实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分析,从专业的角度对打岩钉造成巨蟒峰的损毁情况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共同签名。且经法院通知,四名专家中的两名专家以检验人的身份出庭,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质询。“专家意见”结论明确,程序合法,具有可信性。
由此可以看出,当案件中出现专家意见时,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该意见有多大几率会被法院接受:
(1)意见的出具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
(2)意见的证明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
(3)意见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关性
(4)意见的结论是否具有可靠性
05
专家辅证人的意义及出庭注意事项
(一)专家辅证人的意义
由于专家辅证人的意见,不是独立的鉴定意见,也不是证人证言一类的证据,而是从属于受聘方的意见,因此,该种意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代表委托方,从科学技术角度将相关问题向法庭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供诉讼主体、审判主体辩论、澄清;(2)从专业角度参加法庭的辩论、评断,将案件中主要技术问题的是非查明,有助于法官对事实的审查认证增强内心确认。
(二)出庭注意事项
专家辅证人是站在受聘方的立场,与对方的专家辅证人、当事人、代理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并展开讨论或辩论。法庭讨论和辩论的重点问题是:鉴定主体(含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鉴定步骤、方法、原理、依据、标准的科学性、准确性、特定性、规范性;专家辅证人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采性。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上述问题各自发表意见并展开辩论,以获取共识和对不同意见的保留方式或解决办法,供审判人员研究考虑。针对法庭上对技术性问题的辩论,专家辅证人的意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对上述问题的评论、判断,专家辅证人一定要严肃谨慎,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立场,维护科学和法律正义,这样才能更好的达成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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