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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与国有资本有关的增改条款梳理

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与国有资本有关的增改条款梳理

张晓宇 张园



《公司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20日被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2021年12月24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的重大改动之一是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新设了“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主要修订为:


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


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条)。


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就重要的国家出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有关决定前,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条)。


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同时不再设监事会(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我们现将修订草案与现行公司法中与国有资本有关的条款进行比照研究,对相应的增改梳理对照如下(加粗部分为增加或修改的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或被修改的内容,下划线部分为移动的内容):


现行法

   

修订草案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五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或者选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与国有资本有关的增改条款梳理(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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