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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会可否将职权下放董事会?

有限公司股东会可否将职权下放董事会?

戴蔚



普通有限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组织机构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三者职权不同,各司其职,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小型企业也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行使职权。三个机构分工配合,共同构建起规范的公司治理机构。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提高效率、减少决策成本等各种因素的考虑,不少公司的股东会将部分职权授权下放至董事会行使,那么这样的授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01

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分配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有: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法律条文可知,法律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并且赋予了公司章程增设股东会和董事会其他职权的权利。但是,股东会能否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目前尚无具体法律依据可援引。



02

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的案例


案例一: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股东会职权下放董事会——(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22号


袁某为上海某公司股东,该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由股东做出股东会决议,将决定公司利润分配的职权下放给董事会。随后股东袁某起诉主张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股东会权利下放给董事会,是自由意志发挥作用的法律空间,法律没有必要干涉。”判决股东袁某败诉。但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将利润分配的职权下放给董事会的约定内容,一旦实施可能终止或者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股东会决议该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无效。”最终判决股东袁某胜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资产收益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根本权利之一,应由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该决议一旦实施有可能终止或者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股东会决议的该条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也即在可能终止或者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权问题上,股东会通过决议将相应股东会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决议无效。


案例二:通过章程将股东会职权下放董事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61号


2009年10月19日,徐某霞与某某公司拟定了《安顺绿洲某某宾馆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主要载明:由某某公司发起,由某某公司和徐某霞共同出资租赁场所,合股经营某某宾馆;某某公司51﹪(127.5万元);徐某霞49﹪(122.5万元);章程由双方共同订立,第七条规定:宾馆设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1、决定宾馆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报酬事项;3、选择和更换由股东派出的监事;4、审议批准宾馆总经理的报告;5、审议批准宾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宾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宾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宾馆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宾馆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宾馆章程;12、制定宾馆的基本管理制度。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宾馆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散:……2、董事会决议解散;……。


徐某霞认为某某宾馆章程第七条规定了应由股东行使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方式对某某宾馆进行解散等应由股东行使的权利,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侵犯了股东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果后,股东徐某霞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某宾馆章程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无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分别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无论是法定职权还是章程规定职权,强调的都是权利,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有且只有公司股东会才有决定权,这是股东会的法定权利。某某宾馆章程第七条第(八)、(十)、(十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股东会的法定权利规定由董事会行使,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案例三:通过章程将股东会职权下放董事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396号


2002年5月4日,林河公司召开第15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集体股218218.8股和公司收回的27万股新林政府股份由企业法人总经理余林按0.5元购1元比例收购;林河公司《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均没有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处置公司股份的职权规定,章程第十条规定本公司股份未经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同意不得转让赠与;第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是本公司的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公司重大决策。


2012年10月19日林河公司股东会决议、10月20日林河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同年林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均载明,截止2012年10月19日,余林持有公司股份为337.12万元,包含本案争议的余林于2002年5月17日出资购买的488218.8元股份,证明林河公司股东会事后已对2002年5月4日公司第15次董事会的有关决定予以追认。


法院认为,林河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际是公司章程将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权赋予董事会,即在股东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代股东会行使本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权。故林河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股份的转让进行决策,系在股东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重大决策权,并未超越董事会职权,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亦不违反当时1999年修正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03

关于股东会职权下放董事会的分析与建议


从现有判例来看,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能否授予股东会行使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首先,《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上述事项均应属于股东会基础性权利,不仅关乎公司的重大利益,而且也会触及到股东的核心利益,故而对于该部分事项显然是排除在第四十六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之外,不应授权给董事会行使。


其次,对于监事的管理,例如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以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报告的职权,不应授权董事会行使。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若将监事的选任权、报酬决定权以及报告审批权交由自己的监督对象——董事会行使,其监督作用将难以发挥,形同虚设,有悖于公司治理逻辑。


第三,对于董事的管理,例如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的职权亦不宜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决定了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更换,董事会报告由股东会审批。而若由董事决定自己报酬、审批董事会报告,显然有失公平。


最后,其余经营决策权可酌情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强调的都是权利,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故在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视情况将部分经营决策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不过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目前司法机关也未针对股东会能否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出台司法解释或作出明确性指引,即使公司股东会将部分经营决策权授予董事会,实践中依然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法律风险,如需职权下放时应当充分考虑。


有限公司股东会可否将职权下放董事会?(图1)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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