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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点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点

戴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聘正式员工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此举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通过法律形式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那么一份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者最为关心的薪酬、岗位、福利等条款的约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哪些条款,以完善自身利益的保障呢?


Part 1

完善试用期条款和任职要求的设置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一般会在用人单位渡过一段试用期。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期限设置相应时长的试用期,如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常常会忽略“录用条件”的列明,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举证困难,无法证明劳动者事先明确知晓录用条件,进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能顺利依据法律无责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内明确约定相关岗位的录用条件,避免双方对录用条件的内容发生争议。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应当对应试用期满时的考核项目,以方便明确劳动者的试用期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留用。


与录用条件相似的是岗位的职责要求,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补偿金后解雇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无责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上述权利的前提是,劳动者的岗位有明确的职责要求,为避免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向劳动者提出过明确岗位职责,那么把相关要求写入劳动合同中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Part 2

明确薪资奖金调整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薪资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其调整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调整为准,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降低薪资需要员工同意。但实践中,为了增加员工积极性,很多用人单位岗位的薪资都会有一定浮动。如果每次调整都需要员工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显然非常不具备操作性。


所以,在劳动合同里可以设置基本工资+绩效奖励的架构,或者约定薪资在一定条件成就时自动调整。此种情况下,把变更合同转换为履行合同的行为,薪酬的调整变更已经得到双方事先的一致同意,不再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Part 3

明确对规章制度的知晓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方,并且规章制度的产生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对于制度的有效性,企业首先应当保证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然后适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就规章制度草案内容征求员工意见,并制作会议记录或签到表等,在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书面文件。


其次,相关制度一定要公示,必须设置一种有效的流程保证每个员工都看到和了解规章制度,并对此予以确认。所以,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是一种有效和方便的告知、保留证据的办法。比如在合同末尾签署栏的下方特别注记,并由劳动者另行签名,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员工已经明确知晓了规章制度的内容,用人单位履行了公示义务,其次也可以避免员工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合同为单位格式条款,单位没有特别提示,从而影响该确认条款的效力。


Part 4

明确员工赔偿损失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实践中员工不辞而别或“即辞即别”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又规定用人单位除服务期约定和保密约定外,不得随意约定违约金,那么如何规制员工不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就离职的行为呢?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内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的交接义务,以及不提前告知即离职的赔偿办法。如果因员工单方离职未提前告知用人单位,或不配合办理交接义务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直接要求赔偿。


Part 5

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命脉,例如核心技术、配方、客户资源等。所以不管企业规模大小,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要约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义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签署单独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保密范围、内容以及保密时限,并且设置违约金条款,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同签署。


Part 6

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负有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上述人员在就职期内是否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员工在职期间从事竞业业务并不是天然违法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竞业禁止的法定忠诚义务,因此以上问题是用人单位面临的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业务,否则应当赔偿造成的单位损失,或所得的收入归单位所有。


Part 7

明确员工通讯地址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偶尔需要向员工发送书面通知,比如要求签定合同的通知、续签通知、解雇通知、禁止双重关系的通知等。以上书面文书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一旦发生劳动仲裁或诉讼,将关乎用人单位能否举证的问题,进而影响审判结果。


因此,员工联系地址应当要求其在合同里书面写明,包括其个人电子邮件和手机号码,当员工不肯电子签收回复上述通知时,应当进行邮寄或快递,实现重要文件的多渠道发送。同时可写明发送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并要求以上讯息如有更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未通知更改的,寄送原址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点(图1)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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