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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仲裁裁决、境外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承认/认可和执行

境外仲裁裁决、境外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承认/认可和执行

张晓宇 田兴武


一国的裁决、判决原则上只在本国境内有效,但随着涉外民商事程序法及国际法的发展,需要各国加强协作,以开放的态度建立一种共用的法律机制,由此产生了对外国裁决、判决承认的合作机制。“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提出的重大构想,在“一带一路”的框架下,我国企业在国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机会增多,但也同时会增加产生争议的风险,因此企业也需要了解我国如何对境外仲裁裁决、境外法院判决承认/认可和执行。



Part 1

申请程序



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境外法院判决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一)主体:对于申请境外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境外法院;但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境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境外法院并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管辖: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向《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的管辖法院提出。境外法院提出申请时,若该国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定或条约,可依据该特别约定确定管辖。


(三)申请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是2年。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是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应提交的法律文书:(1)申请书(2)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案件相关证据(5)聘请法院地国家律师的授权委托书(6)《纽约公约》规定的协议或合同等。


(五)需满足的其他条件:(1)该外国与中国有条约或者互惠关系(2) 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外国法院有管辖权(4)外国法院审判程序公正(5)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Part 2

部分注意事项



(一)外国法院的判决与中国已经承认的相同诉讼的判决不冲突。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同国家的法院就同一当事人和同一争议的诉讼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并且请求在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对此,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承认和执行最先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



(二)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申请的司法审查期间可进行财产保全。虽然法律、法规均没有在承认仲裁裁决、判决期间进行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但实践中也存在支持保全的案件,因此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并且应当依法提供足额担保。


(三)申请离婚判决不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基础。但只限于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方面的内容。


(四)送达方式。案件中被申请人明确为境外主体且处于境外的,可以采取外交送达的方式完成;如果明确被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且处于中国境内,但却没有明确送达地址的,可以先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再进行公告送达。


Part 3

重大政策推进及未来导向


我国法院在曾经的实践中采取的做法往往较为保守,为“事实互惠”,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在该国有无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如有才会被认定为互惠关系。因为在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境外法院判决时通常存在两种利益的冲突,第一种是国家利益,国家政策的出发点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第二种是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而当事人的出发点仅包含个人利益。尽管国家利益不能脱离于个人利益存在,但是国家在参与国际条约时还是赋予了国家利益以一定的权重,主权成为其考虑的首要问题。


由于各国对于国际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如何做出一致同意的机制是需要各方缓步协调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率先提出,加强区际司法协助,在可能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先行给予对方国家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建立两国间的互惠关系。其中主要思想就是改变老式的互惠原则,由我方主动促进互惠关系的形成。2019年、2020年我国分别提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总体方案》、《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等政策,又进一步增加了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设立办事处的机会。且在(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2号的“布兰特伍德案”中显示,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


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认为小集团相较于大集团而言没有太多利益纠葛,更容易集体行动。因此区域性的协调将更加便利,世界各地也先后涌现出许多区域性国际条约,区域内各个国家的文化、历史、道德、法律等都有或多或少的共性,会有更多可能进行多方同步协作。同时之前我国大部分法院是以“事实互惠”作为依据,但这种情况已经随着政策及环境的变化正在发生微妙的转变,当事人获得正义结果、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并保证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流通性的程度将获得极大提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内法制体系,也包括国际法制体系。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者与引领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消除彼此之间的障碍,积极促进判决的自由流通方面积极发出了中国之声。


境外仲裁裁决、境外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承认/认可和执行(图1)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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