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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防疫耀时系列特刊·耀时研究】敲警钟!危害疫情防控涉及罪名十问

【新冠防疫耀时系列特刊·耀时研究】敲警钟!危害疫情防控涉及罪名十问

耀时所争议解决部出品


撰稿人: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土豆地雷  菜问


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下发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

1、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

2、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

3、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4、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5、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


本期,耀时律师将就该通知涉及的罪名做简要分析——


Q1:传播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病原体的,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A: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


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2020年1月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Q2: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假借疫情闹事的,可能涉及何种罪名?

A: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假借疫情闹事的,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以寻衅滋事定罪,并依法从重。


案例


2003年4月24日,北京110接到报警,称海淀区有一名自称是非典病人的男子买东西不给钱,还曾持刀威胁报警人。派出所派出民警控制现场,并接近嫌疑人所坐的白色面包车,稳定此人。嫌疑人坐在白色面包车里面说:“我是非典,别过来,过来就传染你。”之后将嫌疑人抓获,又从旁边的水果摊起获了嫌疑人用于威胁他人的刀具。最终海淀法院判决被告人酒后强拿硬要少量财物,并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国家预防、控制突发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疫情期间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Q3: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防治防控疫情的,可能涉及何种罪名?

A:妨害公务罪


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防治防控疫情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


2003年5月1日,金某某驾出租车从怀柔回密云。行至101国道怀柔与密云交界处的防“非典”消毒站时,金某某拒不排队等候检查与消毒,并挥拳殴打对其进行检查的交通民警,造成该民警头部轻微伤。严重影响了消毒站工作的秩序,并造成交通堵塞。密云法院认为,在全力抗击“非典”之际,被告人金某某不服从指挥,驾驶车辆不按规定进行消毒,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2003年6月4日密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殴打防治“非典”工作人员、影响消毒站工作的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Q4:网传患者脱掉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的,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A:故意伤害罪


如确认患者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暴力伤医致使伤害的,也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疫情防控期间应依法从重处罚。


Q5: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行医的,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A: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6:编造、故意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虚假恐怖信息的,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A: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


2003年4月25日11时至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北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编造了肖某出现发烧、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指使被告人李某两次拨打北京“120”急救中心电话。12时许,北京急救中心派急救车出诊,致使该公司及在大厦内办公的其他单位人员误以为大厦内有人患有“非典型肺炎”,造成大厦内人员恐慌,严重影响了大厦的正常秩序,亦干扰了“120”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为图报复,在北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编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向“120”急救中心进行谎报,严重扰乱公共场所和急救中心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惩处。后被告人黄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Q7: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哄抬物价的,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A:非法经营罪


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Q8:传染病防治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A: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针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管人员,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失职行为有五种表现方式: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本罪所谓的情节严重: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Q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A: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Q10: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检还表示,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注意发现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要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最高法还要求,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相关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


防控新冠是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共同抗击疫情。让我们共同努力,早日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本文不代表耀时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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