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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防疫耀时系列特刊·耀时研究】因疫情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怎么办?

【新冠防疫耀时系列特刊·耀时研究】因疫情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怎么办?

耀时所法律服务部出品


撰稿人: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樱桃炸弹  豌豆射手

      【阅读全文大约需要8分钟】


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引发了全国一系列隔离及防控措施。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人员、科研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疫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患采取隔离或控制措施。截至2020年1月29日9时,湖北、浙江等30个省、直辖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可以预见,上述隔离及防控措施的延续会对正常民商事活动造成阻碍,带来合同法律风险及困惑。本文将着眼分析本次疫情给合同迟延履行带来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我们来看当年非典疫情爆发引起的一个合同迟延履行案例:


2002年11月10日,殷文敏与长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长源商贸广场"大楼房屋,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自2003年4月起,"非典"全面爆发。2003年5月8日,三亚市建设局发文禁止录用岛外民工,各类建筑企业进场施工被推迟。2004年3月12日,长源公司向殷文敏交付房屋,比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晚了256天。2003年7月17日,国务院宣布取得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后,殷文敏起诉至法院,要求长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长源公司以“非典”属于不可抗力,违约是因政府禁止省外技术工人流动导致”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殷文敏与长源公司于2002年1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03年4月,暴发大规模"非典"疫情,国家禁止人员随意流动,海南省虽然未发现一例"非典"病例,但也采取了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防范措施,鉴于海南省建筑行业的民工大部分来自省外,“非典”疫情的流行对海南省的建筑行业是有一定的影响,长源公司以因“非典”禁止省外技术工人流动作为迟延交房的抗辩理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长源公司与各装修施工企业约定的合同工期最长的为50天,如未发生“非典”疫情,项目装修应在该合理期限内完成。因而计算"非典"疫情造成的交房迟延的免责时间应为疫情发生期间的全部(即2003年5月8日至2003年7月17日,共计71天)并补足被延误的合理施工工期54天,合计为125天。因此,由于"非典"疫情构成阻碍按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顺延交房时间至2003年7月17日后的第54天,即2003年9月9日止。最终,法院判定,长源公司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256天才交房,已构成违约,非因“非典”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天数为131天(256天-125天),应承担违约责任。

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

 

本案是传染病疫情引发合同迟延履行的一个典型案例,对在本次疫情爆发前签订的合同履行有参考价值。


第一,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爆发之前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当事人对本次疫情的发生及严重程度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应属不可抗力。


第二,本次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免责期间应为“疫情发生期间加上合理违约天数”,超出免责期间的,当事人应对合同迟延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在未出台具体规定和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1)疫情发生期间,是指疫情开始至疫情结束的完整期间,本次疫情开始时间应从“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始计算,疫情结束时间应为国务院宣布疫情结束或取得阶段性胜利之日。(2)合理违约天数,应从“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计算至合同原本约定的履约日期。


第三,合同当事人因感染疫情或疑似感染而被诊疗或隔离的,诉讼时效应中止。其他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庭因疫情休假,建议当事人仍然在诉讼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或联系法院咨询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未出台具体规定和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合同当事人因感染疫情或疑似感染而被诊疗或隔离的,符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其不应当因此而丧失时效利益。其他情况下,建议合同当事人在诉讼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或联系法院咨询相关事宜。


耀时建议:

1、可以延期履行或变更合同的,尽量协商处理。建议以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为出发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协商及妥善处理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对于当事人一方为普通消费者,另一方为商业企业的合同,建议商业企业尽可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如不得以解除合同的,能够尽量予以全额退款。

2、积极履行“不可抗力通知义务”,将不可抗力事由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妥善留存送达证据,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送达。同时,当合同对方违约时,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除合同当事人因感染疫情或疑似感染而被诊疗或隔离的情况外,建议仍然在诉讼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或联系法院咨询相关事宜,避免丧失时效利益。


耀时后台问题归纳:

*关于旅游合同的解除

本次疫情恰逢春节,很多朋友都提前预定了出游计划。本次疫情将引发众多旅游合同解除问题。请游客注意以下规定:

根据《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根据该通知:2020年1月24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本文不代表耀时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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