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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时研究丨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义务十问(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

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义务十问(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

耀时所法律服务部出品


问题一. 劳动者在本次疫情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等特殊期间内,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二. 劳动合同在本次疫情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等特殊期间内到期了,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在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等特殊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三. 受疫情影响生产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进行裁员?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问题四.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职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题五. 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仲裁无法正常进行的怎么办?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问题六. 用人单位发现冠状病毒疑似感染人员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问题七.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人员上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例如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工作。

 

问题八.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有什么特殊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各用人单位可以拨打12320电话查询所在地疾控中心电话,并按照疾控中心的要求进行报备。

 

问题九. 用人单位如何配合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配合、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例如配合政府部门或卫生疾控部门停工、停业,取消人群聚集活动,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配合政府部门或卫生疾控部门对物资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检疫等。

 

问题十. 用人单位如何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入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采集样本和检查检验等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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