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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配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是否存在被继承人的遗产? | 耀时原创

被继承人配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是否存在被继承人的遗产? | 耀时原创

李平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0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该司法解释的条款能否超越离婚领域而适用于继承领域,并进而适用于认定被继承人的配偶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存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呢?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孙某与向某1、向某2法定继承纠纷【1】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向某1与被继承人孙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向某1存款余额、孙某2的存款余额、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单位零星补扣发金额等,其中一半为向某1所有,剩余为孙某2遗产,由孙某、向某1、向某2各享有1/3的份额,并无不当。”


案例二:阮某与石某法定继承纠纷【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石某名下的社会保险账户余额……石某在与被继承人阮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其与阮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阮某2去世后,其中一半属于阮某2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石某和阮某均等继承。石某上诉主张其未退休之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本案分割对象,与上述法律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PART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115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0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从前述两篇案例的裁判要旨可知,虽然夫妻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可否分割的问题规定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继承编解释(一)》也未涉及到夫妻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存在被继承人的遗产等问题,但由于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遗产不得不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司法实践当中结合《民法典》第1153条普遍认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实务当中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被继承人的配偶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0条,其他继承人在有关继承纠纷当中无法主张分割被继承人配偶的养老金,而应主张分割被继承人配偶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当中的被继承人遗产部分;


第二,由于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0条已将原《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予以更改,因此继承人现可以主张分割被继承人配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对应的利息合计部分当中的被继承人遗产部分,而不只是分割养老保险费本金部分;


第三,一般只有律师才能前往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对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因此继承人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且根据本文的实际调查,社会保险有关部门不要求出具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因此律师可在为继承人办理起诉立案前即可持律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等材料前往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完善证据材料;


第四,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所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确认遗产时要把夫妻双方各自在婚前缴纳的部分及被继承人的配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缴纳的部分予以扣除,才能准确计算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就要求律师在律所介绍信当中准确并细致地表述有关调查事项,使得后期有关诉讼请求顺利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参考案例:

【1】孙某与向某1、向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3098号】

【2】阮某与石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31219号】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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