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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隐瞒更名事实能否阻碍强制执行? | 耀时原创

被执行人隐瞒更名事实能否阻碍强制执行?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PART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阶段,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的明确身份信息,作为自然人的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即将变更姓名的事实,以变更前的姓名参与庭审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以变更前的姓名作出,妄图通过此种方式拖延诉讼、逃避执行。如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已变更姓名,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变更姓名后的被执行人财产?


笔者认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变更前后的被执行人姓名指向同一法律主体,法院可以直接将变更姓名后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PART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第二款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5.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663条 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前,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执行人员发现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将修改项目、内容、原因等情况按规定审批后,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


财产已被采取查控措施的被执行人,除被执行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姓名或名称以外,执行人员不得修改或删除其基本信息,但可以增加其他基本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实现本条第2款、第3款信息修改流程,并保留修改的记录。


结合上述法律及司法文件规定,笔者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姓名发生变更,法院有权直接调整执行对象。


PART 三、实践注意事项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姓名变更主要源自两种途径:一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取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时查明;二是申请执行人通过其他途径获悉被执行人更名线索。因自然人身份具有唯一性,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使被执行人变更姓名,其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不会发生改变。法院在执行查询过程中可能发现被执行人姓名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无法对应。针对此类情况,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裁定终结执行。因此,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积极跟进执行进展,当获悉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无法匹配或被执行人姓名与身份证号不一致时,向法院争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或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的姓名变更记录;如申请执行人已掌握被执行人更名线索,则应主动向法院提交以便快速确认被执行人身份,申请法院将变更姓名后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推进。


PART 四、律师总结


《民法典》规定了公民享有依法变更姓名的权利,但变更姓名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发生后当事人即使完成姓名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果案件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谎报姓名,则可能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姓名逃避债务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讼中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变更姓名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进行告知。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变更姓名的,也应尽快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或协助法院明确变更姓名后的主体指向同一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法院依法变更被执行人姓名。在变更被执行人姓名后,明确法院是否继续对变更姓名后的被执行人采取了与原判决确定义务相对应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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