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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

张晓宇 舒中盛 


国际投资仲裁是指解决东道国与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投资者可以依据双边投资协定(BITs)、多边投资协定、投资合同或东道国国内法律,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其核心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独立于东道国司法体系的中立平台,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与可预见性。裁决可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的申请主体为外国投资者,包括个人、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被申请主体为东道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主要由以下机构受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本报告对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历年来的涉案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在案的数据期间截至2024年10月,第一部分中国投资者(含港澳台)作为申请人提起的25起投资争端案件的总体情况

和特点以及第二部分就中国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9起投资争端案件,并特别分析了于2024年新增或有明显进展的7起案件的情况。


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联系耀时团队。


PART 一、中国投资者起诉案件


总体情况和特点:截至2024年10月,中国投资者作为申请人累计提起了25起投资仲裁案件,其中中国大陆投资者累计起诉了15起案件,2024年6月新增一案。以下,我们将从每年新增案件数量、被诉东道国分布、申请人类型、管辖权依据、实体争议涉及领域、案件结果等角度梳理中国投资者起诉案件的特点。


第一,中国投资者在2020年以后每年起诉的案件数量均在3件以上,反映出中国投资者近年来更加善于利用投资仲裁机制。中国投资者在2007年起诉了第一起案件,从2007年至2016年的十年间共提起8件案件,而从2017年以来的六年多时间里共提起16件案件,是前一个十年的两倍。中国大陆投资者起诉的投资仲裁案件近年来也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中国大陆投资者起诉的第一案出现于2010年,在此后的十年间中国大陆投资者起诉的案件总数为5件,而自2020年以来的四年多时间里每年新增案件2件至3件,起诉案件总数达到9件,接近前一个十年的两倍。尽管如此,中国投资者起诉案件的总数仍远低于美国(204件)、荷兰(130件)、英国(101件)、德国(80件)、西班牙(68件)、加拿大(65件)、法国(64件)、土耳其(48件)、瑞士(45件)、卢森堡(45件)等国投资者起诉的案件数量。【1】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1)


第二,中国投资者起诉的东道国主要集中在亚洲、欧洲和非洲,其中发展中国家占到约三分之二。中国投资者起诉的全部25起案件中,起诉亚洲国家、欧洲国家、非洲国家、南美洲国家的案件分别为9件、6件、4件、3件,合计占总数的88%,其余大洋洲国家、中东国家以及北美洲国家各1件,合计占总数的12%。其中,中国大陆投资者起诉的15起案件中,对亚洲国家(蒙古、也门、韩国、柬埔寨、越南)、欧洲国家(比利时、希腊、乌克兰、芬兰、瑞典)和非洲国家(尼日利亚、加纳)起诉的案件分别为6件、5件和2件,合计占总数的93%。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2)


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确定的国家类型来看,中国投资者起诉的全部25起案件中,有17起案件以秘鲁等发展中国家为被申请人,其中又有6起是以老挝、坦桑尼亚等最不发达国家为被申请人。中国大陆投资者起诉的15起案件中,10起案件以蒙古等发展中国家为被申请人,其中又有2起是以柬埔寨等最不发达国家为被申请人。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3)


第三,从申请人的类型来看,大型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占到约一半,显示大型企业具有较强的利用投资仲裁机制的意愿和能力。


在中国投资者起诉的全部25起案件中,大型国有企业、大型非国有企业、中小型企业、自然人作为案件申请人的案件分别为5起、6起、7起、6起;而中国大陆投资者起诉的15起案件中,大型国有企业、大型非国有企业、中小型企业、自然人作为案件申请人的案件分别为5起、3起、3起、4起,其中2010年到2019年的前十年只有2家大型企业起诉,而自2020年以来的四年多时间里就有4家大型企业起诉。


第四,中国投资者主要依据中国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起诉(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超过一半是基于中国政府早期(1997年前)签订的、仲裁同意范围受到限制的双边投资协定起诉。具体来说,中国投资者起诉的全部24起案件中,有2起案件依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提起,2起依据投资合同提起,2起是依据《中国—东盟投资协议》提起,余下18起均是依据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提起,而在这18起案件中,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等8起案件所援引的投资协定允许投资者将与投资有关的全部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余下10起案件系依据中国早期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提起,在这类投资协定中东道国仅同意投资者将征收补偿款额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庭。中国大陆投资者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中,有12起是依据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提起,其中依据限制东道国仲裁同意的早期投资协定提起的案件有6起。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4)


第五,案件实体争议涉及的行业或领域较为分散。中国投资者起诉的全部24起案件分别涉及能源、博彩、建设工程、加工制造、矿业权、不动产等行业,而中国大陆投资者起诉的14起案件也涉及能源、建设工程、矿业权、房地产、物流仓储、信息通信等多个领域。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5)


第六,从案件结果来看,中国投资者的胜诉率不到一半,中国大陆投资者的胜诉率更低。中国投资者起诉的全部24起案件中,已结案件有11起,在其中5起案件中仲裁庭作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4起案件中仲裁庭作出有利于投资者的裁决,1起案件中争议双方和解,1起案件在审结前终止。这与全球范围内所有已知投资仲裁案件的结果基本一致。【2】而中国大陆投资者起诉案件的结果不够理想,在已结的6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仲裁庭以缺乏管辖权为由作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有1起案件仲裁庭作出有利于投资者的裁决,有1起案件是争议双方在仲裁庭作出有管辖权裁定之后和解,另有1起案件在审结前终止。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6)


PART 二、中国政府被诉的投资仲裁案件


总体情况和特点:截至2024年10月,以中国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已公开国际投资仲裁案共有9起,均是根据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没有依据投资合同或东道国法律提起的案件,也没有依据中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含投资章节)提起。9起案件中,至少有5起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为《ICSID公约》和《ICSID仲裁规则》(以下统称ICSID规则),2起由仲裁庭参照ICSID规则制定仲裁规则,1起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法会规则),1起尚未公开。从仲裁机构来看,6起案件由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受理或管理,2起案件由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CA)管理,剩余1起案件的仲裁机构尚未被披露。以下,我们将从每年新增案件数量、申请人及其国籍、管辖权依据、实体争议涉及领域、案件结果等角度梳理中国政府被诉案件的特点。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7)


第一,中国政府于2011年首次被诉,此后每年新增案件数量逐渐增加,至2020年达到高峰,随后呈下降趋势。尽管中国早在1982年就签订了第一份双边投资协定,但在2010年(含)以前的约30年时间里,中国政府未曾被提起投资仲裁案件。2011年至2016年,中国分别在2011年和2014年被提起1起案件,相当于每三年1起案件。2017年至2019年,中国在三年中被提起2起案件,呈现增加之势。2020年立案的投资仲裁案件达到4起,达到一个高峰。2021年新增1起案件,2022年和2023年前四个月均没有新增案件,呈下降趋势。中国政府累计被诉9件,仅占全球范围所有已知投资仲裁案件(截至2022年年底为1257件)的0.7%,远低于阿根廷(62件)、委内瑞拉(59件)、西班牙(56件)、埃及(46件)、捷克(42件)、墨西哥(41件)、加拿大(32件)、印度(29件)、俄罗斯(27件)、美国(23件)等国被诉案件数量。【3】


第二,案件申请人的国籍分布与中国外资来源地分布基本一致。2021年,中国投资主要来源地前15位国家或地区去掉港澳台地区后,分别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韩国、日本、美国、开曼群岛、德国、英国、荷兰、毛里求斯、瑞士、法国。【4】已知的9起案件中,由上述12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有8起,其中新加坡投资者提起的案件有3起(其中2起案件由同一名投资者提起),韩国、日本、德国、英国和瑞士投资者各提起1起,另外1起案件由马来西亚投资者提起。从地域范围上看,亚洲投资者提起的案件有6起,占比67%,欧洲投资者提起的案件共3起,占比33%。目前尚没有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非洲投资者对中国提起投资仲裁。而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确定的国家类型看,9起案件中有8起由发达国家投资者提起,仅1起由发展中国家投资者提起。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8)


第三,迄今没有大型的跨国公司对中国提起过投资仲裁。现有9起案件中,除2020年新增的亚化和西北化工诉中国案是由新加坡凯利板上市公司提起仲裁外,其余8起案件均由中小型企业或自然人提起。这与全球范围内投资仲裁案件的总体情况存在差异,如起诉委内瑞拉等南美国家的很多投资者为大型跨国公司。这其中的原因尚待探究,一个因素或许是由于大型跨国公司并不愿意冒险破坏其在中国的长远经营发展,因此选择其他途径寻求合理救济。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9)


第四,半数以上案件的管辖权依据是中国早期(1997年以前)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具体来说,9起案件中,有5起案件是依据中国早期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提起的。在这类投资协定中,东道国仅同意将与征收补偿款额有关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庭。【5】余下4起案件中,安城诉中国案、海乐诉中国案和EugenioMontenero诉中国案所依据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仲裁同意的范围未作限制,即东道国同意投资者将与投资有关的全部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宋宇诉中国案的管辖权依据尚未公开。前述管辖权依据分布情况与中国的投资条约缔结实践基本一致:根据有关统计,在中国现存有效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东道国仲裁同意的协定约占60%。【6】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政府在亚化和西北化工诉中国案中全面阐述了中国对于早期投资协定中的仲裁同意范围的理解(仅征收补偿款额争议可以提交国际仲裁,与征收是否发生及其合法性有关的争议不能提交国际仲裁),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10)


第五,案件实体争议涉及的行业或领域较为集中,涉及房地产有关争议的至少有6起案件。公开信息中可以知悉不涉及房地产争议的案件有亚化和西北化工诉中国案和 Eugenio Montenero 诉中国案,而从公开信息尚不能确认宋宇诉中国案涉及的争议类型。其余案件的实体问题均不同程度地涉及房地产开发或土地使用权有关争议。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11)


第六,中国政府的案件应对取得了良好结果,迄今没有败诉案件。9起案件中,目前已结案的案件有5起,其中仅2起系裁决结案(仲裁庭均作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包括早期驳回裁决和无管辖权裁决),1起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1起系因为未支付仲裁所需预付款而程序终止,1起案件程序终止的原因是终止ICSID仲裁而提起临时仲裁。4起尚未审结的案件中,1起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1起案件申请人已提交仲裁通知,另外2起案件根据公开信息可知至少已完成组庭。简言之,中国政府迄今尚没有败诉的案件。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12)


PART 三、案件进展


中国作为被申请人的投资仲裁(截至2024年10月)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13)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14)


中国投资者作为申请人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截至2024年10月)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15)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16)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ICSID涉案数据报告 | 耀时涉外原创(图17)


参考文献:


【1】参见 UNCTAD 网站: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vestment-dispute-settlement,最后访问时间:20234年10月15日。


【2】参见 UNCTAD网站:

《世界投资报告 2023》,第 79 页。


【3】参见 UNCTAD 网站: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vestment-dispute-settlement,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0月16日。


【4】商务部:《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2)》:

http://images.mofcom.gov.cn/wzs/202211/20221102151438905.pdf,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0月21日


【5】关于限制性争议解决条款的讨论,参见池漫郊、任清:《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年度观察(2021)》,载《北京仲裁》2021年第2辑。


【6】例如,Li,Y.,Bian,C. China’s Stance on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Evolution,Challenges,and Reform Options. Neth Int Law Rev 67,503-551(2020).

https://doi.org/10.1007/s40802-020-00182-3。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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