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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拳击运动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 耀时原创

业余拳击运动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热辣滚烫》的热映再次点燃了广大爱好者对拳击运动的热情,在电影热度和相关活动的带动下,全国各地的拳击课程销量显著增长,拳击运动一时成为诸多健身爱好者的新宠。相关研究表明,拳击运动对爱好者的肌肉爆发力、身体协调性,尤其是心肺功能具有明显的改善作用,但作为一项高强度的对抗性运动,其伴随的风险也值得重视。笔者结合《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自甘风险规则”、“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业余拳击运动训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展开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广大拳击爱好者、教练员及活动组织者在接受或提供业余拳击服务的同时能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推广这项运动。


PART 一、人身侵权法律风险


当下业余拳击的学习途径主要集中于健身房、拳击俱乐部等经营性场所(以下简称:训练场所),爱好者通过缴纳年费或聘请私人教练按课时收费等方式接受拳击训练。由于拳击运动对爱好者的各项身体素质要求较高,在训练时如有不当易导致受伤情况发生,在此情形下爱好者以人身侵权为由将训练场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受伤结果是爱好者单方过错导致,还是因为训练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实践中,初学者在体验课上还未系统接受拳击基本功训练,在未经教练员指导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击打沙袋导致手腕扭伤的场景并不少见;部分训练场所的私人教练未经过正规培训也未取得相应执教资质即提供拳击培训课程,比如在未充分掌握拳靶迎击技巧的情况下让初学者以打靶的形式练习拳击,导致爱好者长期以错误的发力方式练习,最终导致腕、肘等关节受伤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还有部分爱好者在训练过程中因身体不适向教练员提出后未得到重视,最终导致损害后果;另外,训练场所的硬件设施故障、场地环境存在湿滑、尖锐物等安全隐患等也可能导致爱好者在训练时受伤。上述情形值得训练场所经营者高度重视,如训练场所未对上述情形尽到安全提示或保障义务而被认定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PART 二、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众所周知,拳击运动具有典型的竞技性和对抗性,尤其是拳击比赛,一旦涉及胜负对抗,风险就贯穿始终。《民法典》出台后,首次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为参加拳击运动的爱好者提供了价值导向和行为指引,但在业余拳击对抗中引用“自甘风险规则”作为抗辩事由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还需视情况而论。具体而言,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三项基本构成要件:(一)存在的风险属于体育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固有风险;(二)参加者对于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损害有充分的认知和预见,在此情况下仍自愿选择参加;(三)其他参加者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由此可见,业余拳击对抗中并非所有情形都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比如,在业余拳击比赛或实战对抗过程中,如有参加者频繁使用明显超出限度的犯规动作,或经裁判释明、警告等情况下依然违反体育道德,故意作出犯规行为希望扩大损害后果,其行为本身具有主观恶意及明显的违法性,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假借拳击名义进行的线下约架等活动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且以致伤为目的的私斗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轻则被治安拘留,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PART 三、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责任,一是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即应当告知活动参加者该项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已经采取了预防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或消除危险的合理措施。如在(2021)沪0112民初26406号康某诉陆某某、上海市闵行区某健身房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康某与陆某某作为业余拳击玩家在健身房教练员安排下进行实战对练,导致康某头部受伤。由于该健身房教练不具备相应的执教资格且未严格执行培训计划,最终健身房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实践中值得关注的此类风险不在少数,比如刚参加训练不久的爱好者被要求上台进行实战或被邀请参加拳击比赛,此时该爱好者可能对比赛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没有充分的认知和预判,如果组织者对风险没有向爱好者进行充分明确的告知或提示,也没有为爱好者匹配体重级别、经验相一致的对手就冒然让爱好者投入比赛,甚至在爱好者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爱好者被动接受比赛,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组织者需要担责。再比如,业余拳击比赛规则要求参赛双方佩戴拳套、护头、牙套等护具,如组织者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也易被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PART 四、实务建议


针对拳击运动的高强度和高对抗性等特征,笔者建议爱好者在投入学习前对训练场所进行初步的了解,尤其是对教练员的专业运动水平及相关执教资质进行明确;第二,爱好者接受训练前有必要向教练提前告知自身身体状况,让教练员充分评估爱好者的运动水平,避免因盲目投入训练产生二次损伤;第三,训练之前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如佩戴护手绷带、拳套等降低意外损伤的发生概率;第四,非经教练员许可或未经指导勿擅自与其他爱好者进行实战性对抗,尤其在训练初期尚未掌握技术规则的情况下盲目进行实战对抗容易引发损害后果。


对训练场所的教练员、负责人或业余拳击比赛的活动组织者来说,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聘用具有执教资质和经验的拳击教练、裁判,并采取多种安全保障措施降低损害发生的风险。比如,在进行业余比赛或对抗练习时,选择与爱好者身体条件、运动经验相匹配的对手;当爱好者出现未佩戴护具训练、私下切磋等可能导致受伤的情形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在会员受伤的第一时间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治,防止伤害扩大等。此外,训练场所的相关负责人应定期对执教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及安全意识,避免业余拳击爱好者在训练时可能产生的运动损伤;及时排除训练场地的安全隐患,如清理地面水渍、定期检查维护沙包拳台等训练设施、及时清除摆放在训练人员集中区域的运动器械等。最后,为拳击爱好者制定科学合理且有针对性的训练计划,并在训练过程中时刻关注爱好者的身体状态及运动安全,让爱好者在长期的业余拳击训练过程中感受到身心与技术的共同进步,才是拳击运动的魅力之所在。


【律师简介】

 缪冬辰,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多年,积累了大量设计策划行业相关经验及成功案例。加入耀时以来,缪冬辰律师积极投身于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各类民商事诉讼及案件执行工作之中。缪冬辰律师办案风格严谨,擅长证据梳理与案情分析,同时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等领域持续积累实务经验,并常年撰写公益性法律实务类文章,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业余拳击运动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 耀时原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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