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国单边制裁导致跨境合同履行出现了诸多新问题。有些企业寄希望于用“不可抗力”条款解决问题,但其实际提供的法律保护有相当的局限性。这正是专门制裁条款(Sanctions Clause)近年来备受重视的原因。与不可抗力条款的“大而全”不同,制裁条款精准对准制裁风险,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一套量身定制的权利义务框架。对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而言,制裁条款已不再是“锦上添花”的附属安排,而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条款。制裁条款不能消除所有风险,但没有它,企业在风暴来临时将少了一道至关重要的防线。
PART 一、不可抗力条款的局限与制裁条款的崛起
不可抗力条款在制裁场景下的保护缺口
中国企业的跨境合同中普遍设有不可抗力条款,不少企业将其视为应对一切外部风险的“万能条款”,而实际上,一旦遭遇制裁,该条款所能提供的保护存在三个明显的结构性缺口。
其一,适用范围不匹配。不可抗力的传统适用场景限于地震、战争、政府禁令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然而制裁往往并非“突发”——政策风向通常有较长酝酿期,甚至可能提前发布预告。更关键的是,制裁通常不会导致合同“客观上履行不能”,当事人仍可完成交货或付款,只不过履行行为可能因违反制裁法规而变得不合法,或因合规成本急剧上升而变得经济上不可行。这种“合法但无利可图”或“有利可图但违法”的困境,已超出传统不可抗力的规范射程。
其二,法律效果不足。即便将制裁纳入不可抗力范畴,其法律效果通常仅限于免除违约责任,即当事人可暂时不履行合同而不被追究。但制裁可能持续数年之久,简单的“暂停履行”显然不足以解决根本问题。当事人真正需要的是更具主动性的权利——比如解除合同的权利、选择替代履行方式的权利。
其三,损失分担机制缺失。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不涉及损失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而制裁场景下,合同终止前往往已产生大量实质性费用:已生产但未交付的货物、已装船但未抵达的运费、已发生但未结清的仓储费。若无预先约定的分担规则,双方极易陷入旷日持久的费用争议,既耗费资源,也损害商业关系。
制裁条款的制度价值,正在于其逐一填补了上述保护缺口。不可抗力条款更像是一条粗线条的“安全绳”,而制裁条款则是一套精细的“防护网”。
PART 二、制裁条款的四大核心设计要点
(一)触发条件的精确界定
触发条件(Trigger)是制裁条款的核心与灵魂。条件过于模糊,条款可能在关键时刻无法有效触发;条件过于严苛,则可能形同虚设。以下四个要点,是实务中必须把握的。
1. 关于制裁法规体系的明确列举。条款应具体列明所覆盖的法规名称,如此设计的目的在于消除不确定性——一旦制裁发生,当事人无需就“该法规是否属于条款适用范围”进行反复争论,可直接对号入座。
2. 关于二级制裁的覆盖。不少企业存在一种误解:本企业并非美国主体,美国法律管不到我。然而二级制裁的规制逻辑恰恰在于突破地域与国籍限制——只要交易被认定为“实质性促成”了某些被制裁行为,即便交易完全不涉及美国人或美国因素,亦可能遭受严厉处罚。若触发条件未将二级制裁纳入范围,该条款的保护力度将大打折扣。
3. 关于制裁清单类型的区分。美国现行制裁体系包含多个清单——SDN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体清单(Entity List)、SSI清单(行业制裁识别清单)、DPL清单(拒绝人员清单)等,各清单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条款应明确哪些清单的列入构成触发条件。
4. 关于触发阈值的合理设定。并非所有与制裁相关的关联都应触发条款。交易对手的最终母公司被列入清单,是否触发?交易涉及的代理行被列入清单,又是否触发?对此,建议引入“实质性影响”标准——只有当制裁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阻碍时,方触发条款项下的权利义务。
(二)合同暂停与解除机制
触发条件满足后,条款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层次分明、可操作性强的权利选择,而非简单的一句“合同可以解除”。
第一层权利是合同暂停(Suspension)。制裁发生后,当事人应有权暂停合同履行以观望局势变化,暂停期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建议设置30日至90日的“等待期”,期满后可转为解除。这一设计的实务意义在于:制裁局势瞬息万变,过早作出不可逆的决定可能并非最优选择。
第二层权利是合同解除(Termination),这也是制裁条款中最核心、最需审慎设计的内容。至少应当明确三个问题:解除的条件——是制裁发生即可解除,还是需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解除的程序——是否需提前通知对方?通知期限为多久?解除的效力——合同自始消灭,还是仅终止未来义务?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可含糊其辞。
第三层是可分割性(Severability)。制裁可能仅影响合同的某个部分,例如涉及特定港口的货物运输,而合同其余部分仍可正常履行。条款应约定可分割性原则,允许当事人仅就受影响部分行使解除权,其余部分继续执行。这一设计对于金额大、履行期限长的大型合同尤为重要。
(三)费用与损失分担安排
在制裁争议的实务中,最具火药味的话题往往不是“能否解除合同”,而是“解除后费用由谁承担”。一套务实的费用分担安排,应至少覆盖以下三类场景。
第一类是已发生费用的处理,即“沉没成本”。货物已生产、船舶已启航、仓储已占用——这些已实际发生但尚未获得对价的费用如何处理?实务中可采用“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若货物已生产但未交付,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补偿已投入的生产成本。
第二类是返程与处置费用。货物已在运输途中,目的地突遭制裁,由此产生的转运、退货、重新安排交付等费用如何分担?一种可供参考的方案是:若制裁确属不可预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但若一方事先知悉相关风险却未予披露,则由该方承担全部费用。这一规则背后隐含的信息不对称归责逻辑,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类是替代交易的溢价。为绕开制裁而寻找替代航线、替代供应商,可能导致交易成本显著上升。条款可约定额外费用的分担比例,或设定费用上限。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费用分担条款应尽可能量化、具体,避免使用“合理费用”“适当补偿”等缺乏可执行性的模糊表述,否则争议几乎不可避免。
(四)可分割性与存续条款
一个容易被忽视但至关重要的问题:制裁条款本身的效力是否独立于主合同?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且需在条款中明确约定。
可分割性条款(Severability Clause)的作用在于:即使合同其他部分因某种原因被认定无效,制裁条款仍独立有效。设想以下场景: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首先需要审查制裁条款的适用性;倘若因主合同存在瑕疵,制裁条款随之“失效”,当事人将丧失最重要的自我保护工具。
存续条款(Survival Clause)则处理另一问题:合同解除后,哪些义务继续有效?通常包括保密义务、争议解决条款、费用分担条款以及制裁条款本身。存续期间亦需明确,时间过短不足以提供充分保护,过长则可能影响当事人后续的商业安排。
PART 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的协同设计
制裁条款的实体设计固然重要,但若争议解决机制选择不当,条款的效力仍可能落空。一个常见但易被忽视的风险是:合同约定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但英国法院可能基于公共政策理由不承认涉及被制裁对象的制裁条款效力。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新加坡和香港两地的仲裁机构是较优的替代选择,可选择适用新加坡法或香港法。这两个法域的法院对制裁问题通常持更为中立的立场,更有可能承认制裁条款的效力。
PART 四、结语
制裁条款的设计,是眼下跨境合同法律实务中最具挑战性的课题之一。它不仅要求对复杂的国际制裁法规有深入理解,还需要在合同谈判中精准平衡双方利益,更考验从业者对地缘政治风险的敏锐判断。唯有在合同谈判中把功课做足、把条款想透,方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咨询法律顾问服务,欢迎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