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然而,在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仲裁时效的计算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惑。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也涉及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标准的相关内容。本文结合新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计算方式进行分析。
PART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性质
要准确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首先需要明确该金额的性质。通常所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其中一倍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报酬的部分,另一倍则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因此,二倍工资中的惩罚性赔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而是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PART 二、普通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的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仲裁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仲裁时效为一年;特殊仲裁时效是针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需注意该情形特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则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鉴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仲裁时效。
PART 三、关于仲裁时效起算时间的争议
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存在多种观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种情形:
1. 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
这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状态,其违法行为结束之日应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因此,仲裁时效从该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例如,已被废止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就曾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2. 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此观点强调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就应当知道自己有权获得二倍工资,其权利被侵害。因此,仲裁时效应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就提到,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3. 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部分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因担心影响工作等因素而不敢主张二倍工资权利,因此应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给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来主张权利。不过,这种观点在实践中相对较少被采用,因为它可能会导致仲裁时效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督促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
PART 四、新司法解释的影响
随着新司法解释的落地,关于仲裁时效计算的争议在实务中有了进一步明确的处理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新司法解释生效后,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仲裁时效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规则,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按月分段计算仲裁时效。即能够得到支持的二倍工资数额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月减少,从最多支持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直至最后一个月也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
PART 五、典型案例
★(2025)新01民终49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月支付第二倍工资,劳动者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开始起算。该部分的仲裁时效自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按月计算,超过一年部分不予支持……
★(2025)苏04民终4261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某公司招用高某工作后,应于2023年3月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并无证据显示某公司曾要求高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因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直至2024年1月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鉴于某公司系当月10日左右发放上一个月工资,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上述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高某于2025年1月2日申请仲裁,故2023年12月、2024年1月的二倍工资尚在仲裁时效期间内……
★(2025)豫08民终3765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受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故根据法律规定,某甲公司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本案中,贾某于2024年3月15日入职某甲公司,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24年4月16日起某甲公司应向贾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贾某于2025年7月9日申请仲裁,其主张的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7月8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某甲公司对此亦提出了仲裁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对上述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正确。
PART 六、总结
虽然新司法解释并未直接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具体计算方式作出详细规定,但从部分法院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已经采取按月分别计算的方式可以看出,目前主流观点趋向认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将不再采取“整体计算”的方式,即劳动者不能再等待离职或劳动关系结束后再一并主张所有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将按月分段计算,从每月“用人单位支付当月工资之日”或“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该变化对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相较以往更为严格,意味着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期限将被大幅提前。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意固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并及时主张二倍工资,否则离职后可能面临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在员工入职时明确法律关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