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即除了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子女名义主张,或者父/母以自己名义在离婚诉讼同时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之外,一般情况下抚养费请求权专属于子女,父母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主张。那么,子女成年后,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能否向另一方主张子女未成年时的抚养费?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董某鹏与董某库抚养费纠纷【1】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认为“父母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并不能够简单地认定为是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地成长。子女在成年之后,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消灭,就同时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而驳回董某鹏给付抚养费的再审申请。
案例二:关某元与关某云抚养费纠纷【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认为“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董某(法定代理人)与关某云(再审被申请人)协议离婚时对子女(再审申请人)抚养问题未作约定,双方就财产及债务处理上亦未体现出照顾子女的原则。原审判决以董某可以独立抚养孩子、14年间从未主张抚养费为由,未予保护拖欠的抚养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而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判决关某云支付抚养费。
案例三:胡某与姬某1抚养费纠纷【3】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认为“姬某2(诉讼时已成年)参加集训前后,其虽临近成年甚至已成年,但根据其准备高考的情况,可以认定彼时其仍不能独立生活,故其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姬某1(被上诉人)先行支付并不意味着免除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即胡某(上诉人)应当负担姬某2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胡某应当将其应负担的部分支付给姬某1,”而驳回胡某上诉,并维持原判。
PART 二、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1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16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17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2019.7.18)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返还代为给付的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从以上的司法案例及法律规定可知,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如果子女已成年且并非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则子女关于抚养费的请求权即已消灭。既然子女的该请求权已消灭,那么子女成年后,原则上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更是无权向另一方主张子女未成年时的抚养费,因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本身也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然而,《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有特殊规定,根据该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可知,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则子女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直接以自己名义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根据该条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直接以自己名义主张欠付抚养费需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其一,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或者该一方明确承诺支付抚养费;其二,该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或者承诺当中关于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其三,子女已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等。从该条款当中的关键词“欠付”可知,本文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有关抚养的法律关系已经转化为具有明确合同性质的欠款关系或者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也是为什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子女成年后仍然能够直接以自己名义向另一方主张欠付的抚养费。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如果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未以其他方式明确承诺给付抚养费,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子女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后,无权向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主张过去的抚养费。在这个意义上,前述案例三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完全适法及妥当。
参考案例:
【1】董某鹏与董某库抚养费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2民申109号】
【2】关某元与关某云抚养费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再116号】
【3】胡某与姬某1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17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