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已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5条也只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那么在不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前提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能否径直起诉主张降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呢?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1】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于某甲主张降低抚养费金额依据是否充分……于某甲与姜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中关于于某乙抚养费的约定,双方均应遵守……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父母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降低抚养费金额,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百三十三条……当离婚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双方离婚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协议对一方明显不公的,参照前述规定,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抚养费金额,”而判决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并改判降低抚养费。
案例二:张某馨与王某抚养费纠纷【2】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前诉即(2021)黑0302民初404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6日生效后,王某于2022年9月20日登记失业,属于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再行起诉要求减少费用,人民法院作为新案受理,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鉴于王某目前生活状况发生改变,无稳定工作,失去经济来源,加之婚后又生育一女,无力按原协议数额给付抚养费,一审法院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适当调整其给付抚养费的数额,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妥,”而驳回张某馨上诉,并维持原判。
PART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64条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5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218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可知,程序法规定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不属于重复起诉,因而被允许。然而,实体法只规定子女有权提出超过父母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原定的数额的抚养费的请求权;也只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或许,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后,此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现由于直接抚养子女,而无需支付抚养费,但仍无关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直接起诉主张降低抚养费数额方面的规定。
然而在实务当中,该问题并非无法破解。离婚一般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根据本文的案例检索,人民法院调整抚养费的法律根据因父母双方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而有所不同。
1. 协议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则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即合同编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的条款,予以综合认定是否需要调整抚养费给付数额;
2. 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离婚且抚养费是通过前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则后诉人民法院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8条以及公平原则,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降低抚养费的请求作为新案件处理,并予以综合认定是否需要调整抚养费给付数额。
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权在不变更抚养关系的前提下,径直主张降低抚养费给付数额,但其主张降低费用的理由仍应合理。
参考案例:
【1】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6332号】
【2】张某馨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3民终9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