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离婚后一方能否以双方离婚系“假离婚”为由,主张离婚无效?

2025年7月10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离婚后一方能否以双方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即“假离婚”为由,而主张离婚无效呢?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韩某与郝某1确认合同无效纠纷【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因认为“韩某认可案涉离婚协议系其本人签字,且其在本人签字前已经阅读了案涉离婚协议的内容。其次,案涉离婚协议签署后,韩某、郝某1亦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韩某并未举证证明案涉离婚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驳回韩某上诉,并维持原判。

案例二:陈某1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认为“陈某1与吕某于2018年8月23日自愿登记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处理……陈某1主张双方系假离婚,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双方存在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故该《离婚协议书》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而驳回陈某1上诉,并维持原判。

PART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2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86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虽然前述案例二中人民法院否认诉讼请求的理由为当事人并未能够举证证明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事实,但根据新颁布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规定可知,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该条款并未将离婚时的身份关系解除和财产关系解除等不同情形的效力认定分别予以规定,但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规定的这两种法律关系效力的高度绑定情况来看,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既无法主张身份关系的解除是无效的,也无法主张财产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内容)是无效的。

此外,虽然一方无权主张离婚无效,但可以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即在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人民法院认为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撤销权。但无论如何,由于身份关系不可逆,当事人无权主张撤销身份关系的解除,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参考案例:

【1】韩某与郝某1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294号】

【2】陈某1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5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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