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价值贬损能否主张赔偿这一问题当前受到广大车主普遍关注。尤其随着新能源车辆市场占有率的逐渐提升,鉴于其技术特性(如电池系统、智能化组件等)在交通事故后相较于传统燃油车可能面临更显著的价值贬损,由此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尚未形成统一法律规定,故本文结合相关司法判例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PART 一、何为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损失类型,可分为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实体性贬值主要源于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物理性损伤,如车辆的结构、外观和机械性能等方面受到损害,即使经过修复,价值也难以恢复到原先的水平;功能性贬值则是因为事故导致车辆性能下降、经济性降低等后果,使得车辆的价值也随之降低。相较于燃油车,新能源车的电池占整车成本30%-50%,若事故导致电池损伤(如碰撞后电池包变形或热管理系统受损),即使修复也可能因安全疑虑导致市场价值大幅下降,此类损害可能被认定为“结构性损伤”;新能源车搭载的传感器、芯片等若受损,维修后可能影响系统稳定性,加剧功能性贬值。
PART 二、司法观点:以不支持为原则,以适当赔偿为例外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解释第十二条【1】以列举方式对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明确,其中不包含车辆贬值损失。
2.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最高院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PART 三、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 2020年9月1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进行修订的通知中,“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系列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保监函〔2002〕8号)中明确:“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情况下不属于保险责任,尤其在保险公司已充分履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事故车主难以通过保险获得车辆受损贬值赔偿。
PART 四、司法实践的差异化处理
(一)对于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贬值,受害方有权提起赔偿请求。
(2020)黑民再300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运达物流公司运送的用于出售的新的商品轿车。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抗扭曲强度、美观、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出售价格显然要比未发生事故的新车的价格低。这一价值损失是案涉车辆的直接损失,构成了案涉车辆价值的减损,也就是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
(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
(2021)京民申6719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本案中,陈乃伶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乃伶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
(三)车辆受损导致部分配件经修复后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受害方无过错,应当获得赔偿。
(2019)琼0271民初1243号一案中,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鉴于原告韩某1的凯迪拉克牌多用途乘用车为仅使用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该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在该事故中,原告韩某1并无任何责任。因此,被告华南光电公司应赔偿原告韩某1的车辆贬值费。
PART 五、律师分析
现行法律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保守态度,仅在极端情形下支持。无责方需通过举证车辆特殊性、损害严重性及评估报告的客观性争取法院支持。法院则需综合事故的责任划分、因果关系、车辆新旧程度、使用年限、受损程度及车辆自身性质,参照鉴定结论等对贬值损失金额作出合理认定。
相较于传统燃油车,新能源车因其技术复杂性和市场认知差异,事故后贬值幅度可能大于燃油车,但法律主张难度更高,需满足“特殊性”要求并突破鉴定难题。例如事故导致新能源车辆的电池、电机等核心部件损坏,修复后车辆的价值贬损不仅需要参考二手车市场交易价格及专业机构鉴定,同时也受电池健康、软件版本等因素影响。电池健康度需专业检测设备判定,传统评估方式难以精准量化,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建议及时委托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电池健康度、智能化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评估报告。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