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夫妻一方因犯罪而被判处财产刑的,配偶一方能否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4年12月26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在司法实践当中,当夫妻一方因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后,配偶一方时而会通过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分家析产之诉、执行异议及复议等程序,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确认其个人财产。那么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配偶一方的该项请求呢?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晁某与郑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1】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认为“上诉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即被上诉人犯逃税罪被判处罚金,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两种情形,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而驳回晁某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案件背景:在晁某还未提起本案一审及二审民事诉讼之前,郑某因犯逃税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刑1000万元,且人民法院在执行刑事裁判过程中扣划了郑某名下银行存款430万余元,并对郑某名下的房产(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了评估、拍卖措施;晁某对人民法院上述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提起了执行异议及复议,银川中院及宁夏高院均驳回了晁某的异议请求。

案例二、陈某与谢某1分家析产纠纷【2】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认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某1并处罚金,系谢某1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买并偿还了一部分房屋贷款,且在双方离婚后由陈某将剩余房屋贷款偿还完毕……因此案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在执行该房屋时应当保留陈某享有的一半变现份额,”并支持陈某有关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在谢某1还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陈某与谢某1就已经是离婚状态,双方的离婚协议虽约定案涉房产归陈某个人所有,但双方尚未履行该离婚协议;谢某1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刑50万元,人民法院在执行刑事裁判过程中查封了案涉房产,陈某对人民法院上述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提起了执行异议及复议,晋中中院及山西高院均驳回了陈某的异议请求。

案例三、龙某与欧某共有物分割纠纷【3】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并非婚姻家庭纠纷范围内家庭成员对财产份额引发的纠纷(分家析产纠纷),而是共有人基于法院通知析产而请求分割共有物,故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罚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系犯罪人向国家缴纳金钱的刑罚方法。虽然欧某对龙某主张202房屋及102车位的份额(80%)没有异议,但欧某作为被处罚金的被执行人,欧某的财产减少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202房屋及102车位应等额分割,”并判决案涉两处房产由龙某、欧某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案件背景:龙某与欧某夫妻二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犯,欧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刑180万元,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刑25万元,龙某的罚金刑已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在查封案涉两处共同房产后,主动通知欧某与龙某二人于7日内提起析产诉讼;二人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未离婚。

PART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303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事诉讼法》(2012)

第225条(现第236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现第238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

第9条 ……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13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14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从以上案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可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夫妻一方因犯罪而被判处徒刑及财产刑为由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该项诉讼请求难以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文认为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一方犯罪不属于配偶一方可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

第二,上述《刑事财产执行规定》(2014)将本由《民事诉讼法》(2012)分别通过第225条和第227条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这两项同时规定在其第14条,并规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2012)第225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这使得配偶一方无法提起第227条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通过实体裁判确认其实体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配偶一方的异议能够足以排除执行,否则很难在第225条所规定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当中扭转人民法院的刑事执行;

第三,从《刑事财产执行规定》(2014)第13条的执行顺序可知,如果双方在夫妻一方还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就已经离婚且签订了离婚协议,则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夫妻一方应向配偶一方所负的义务可能成为一般民事债务[“(三)其他民事债务”]并优先于夫妻一方应向国家承担的罚金刑[“(四)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五)没收财产”]等责任。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可起诉主张分割已确定但尚未被分割的共同财产即共有物分割之诉(如案例二)。否则,即双方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配偶一方便不存在优先于夫妻一方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等刑事责任的债权及财产权益;

第四,配偶一方起诉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不动产(如房屋)、特殊动产(如车辆)、一般动产(如银行卡存款)等财产。如果配偶一方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举出明确并足以排除刑事执行的高度盖然证据(如财产实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则其确实可能扭转人民法院的执行。但是银行卡存款这种夫妻一方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内的现金,由于占有即所有且现金已发生了混合,因此配偶一方的举证更是举步维艰(如案例一)并难以主张分割。

参考案例:

【1】晁某与郑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2583号】

【2】陈某与谢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2023)晋0721民初126号】

【3】龙某与欧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3)粤0705民初8656号】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请与耀时律师联系。

就本文议题需要专业意见?

耀时律师提供定制化、私密性、可落地的法律服务。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