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异常人章关系常导致合同效力产生争议。商事审判实践中也常发生“真人假章”、“有人无章”、“有章无人”等因为异常人章关系导致合同效力产生争议的情形。在异常人章关系的情况下,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但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类型化分析。本文将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异常人章关系及其效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合法性、公章问题的裁判思路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在实践中针对此类问题的建议。
PART 一、盖章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1. 印章种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包括了公章以及各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各种专用章,只能用于特定用途,超出特定用途就难以认定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意志。
2. 盖章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体,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意志,从而出现行为人和合同当事人相分离的特点,导致需要确认行为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以及在行为人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时,考察相对人是否善意、有无过失等因素来确认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承担何种责任。因而,盖章行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表达意思或将意思表示外化的方式。
3. 盖章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a法人、非法人组织作出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b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依据;c确定合同内容的依据。
PART 二、异常人章关系及效力
异常人章关系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种情形:
1. 真人假章:
包括了(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合同书上签字;(2)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签字;(3)代理人尽管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但能够证明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了缔约磋商。此时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体现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意思。故即便使用的假章,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及公司承担责任。
2. 有章无人:
此情形关键要看能否确定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签订。如果不能确定,即便认定盖的是真章,因为不能确定行为人、自然也谈不上适用代表或者代理制度的问题,故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3. 有人无章:
此时要综合考虑合同内容、行为人身份与授权等因素,来确定行为人究竟以什么名义签订合同。是以个人还是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不能简单认定。当然还应综合认定合同相对人善意与否,公司是否参与等具体情况。
PART 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签章流程的合法性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签章流程的合法性也是合同效力认定的重要因素。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
● 公司签订重大合同需符合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果未遵循这些程序,合同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2. 公章管理和使用:
● 公司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公司内部规定。若公章使用不规范,如未经授权使用或伪造公章,合同效力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应对做到:
(1)加强合同签订主体的资质审查;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签章管理;
(3)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欺诈和胁迫行为;
(4)依法依规处理合同争议,维护交易公平正义。
PART 四、公章问题的司法实践与裁判思路
综合以上分析以及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处理异常人章关系案件中,会采取以下裁判思路:
1. 人章关系的核心是要审查有无代表权和代理权;通过以上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考察人章关系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或代表权:只要行为人有代理权或者代表权,即便未加盖公章甚至公章是假章,都会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要不能认定其效力。当然认定权限要区分代表和代理,代理还要进一步区分委托代理亦或是职务代理。
2. 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其权限的法定义务。相对人有合适以上身份权限的义务,并且应对进一步核实有无代理权或代表权。这就要求相对人作为交易一方要有合规意识,对相对方签订合同,人章进行核实确认,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3. 盖章行为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为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相对人审查义务也是有限度的。相对人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仍未核实行为人身份及其权限的情况下,此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盖章行为可以使得相对人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此时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一般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通过上述分析,企业可以针对性的做好应对和规范,从而可以有效减少因异常人章关系导致的合同效力争议,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起企业合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