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VIEs),最早源于美国会计准则的第46号解释函,属于财务概念。在法律语境下,VIE被解读为“协议控制”,是一个与“股权控制”相对的概念,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通常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WFOE),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某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这样,境内运营实体(以下简称“VIE”)就成为了境外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在VIE架构中,为保障WFOE对VIE的控制,需要通过订立一系列协议(本文统称为“控制协议”)确立二者之间的控制关系,控制协议主要涉及经营管理控制权、资金注入和利益输出三个方面。本文将简要介绍WFOE为取得对VIE的控制权而签署的重要控制协议及其起草要点。
PART一、服务协议
如前文所述,WFOE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VIE的业务和财务,这种控制是通过WFOE与VIE签订的服务协议实现的——WFOE为VIE提供某种服务,通常是独家技术咨询服务,VIE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将公司的主要利润通过合同安排转给WFOE,并通过分红的形式汇出至境外。服务协议的重点条款及起草要点为:
1. VIE应当同意不与其他服务商签订类似服务合同,确保WFOE服务的独家性;
2. 禁止VIE提前终止协议并转让其协议项下的权利;
3. 服务费的收取和计算应当基于VIE的实际经营情况,例如VIE的用户订阅量、用户数量等;
4. 服务费收费机制应具有灵活性,服务费应当可以灵活调整,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从VIE到WFOE的收入流;
5. WFOE应有权检查VIE的账簿,确保VIE按要求付费,同时确保对VIE的额外控制。
PART二、股权质押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下,VIE的名义股东把其持有的VIE股权质押给WFOE用来担保VIE和WFOE之间签订的系列控制协议的履行,股权质押协议一般在WFOE、VIE的股东(通常为名义股东)和VIE三方之间签署。股权质押协议的重点条款及起草要点为:
1. VIE的股东出质其持有的VIE股权,为服务协议下服务费的支付、借款协议下预支费用的偿付、以及其它VIE架构下控制协议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2. VIE注册资本增加带来的任何及全部股权也必须包括在质押范围内;
3. 质押赋予WFOE股权转换和出售的优先权;
4. 当VIE严重违反服务协议和其他控制协议时,WFOE有权行使质权;
5. VIE的股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质登记(包括对任何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出质),如果VIE也是股权质押的协议方,那么VIE也要履行该义务;
6. 协议对VIE股东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此时需要对质押进行变更登记;
7. WFOE得以行使质权、要求名义股东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出质登记的触发事件越多,其与名义股东就VIE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出现纠纷时就越强势。
PART三、独家购股权协议
签订独家购股权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收购VIE股权预留一个通道,一旦中国法律允许外资进入VIE所属行业,境外上市主体将通过收购VIE股权的方式进行控股,因此该协议也是届时解散VIE架构的依据。除了中国法律法规变化以外,VIE、VIE的名义股东违反控制协议的情况下,WFOE也可行使购股权,将VIE的股权转由自己持有或由其指定的人士持有。独家购股权协议一般在WFOE、VIE的名义股东和VIE三方之间签署。独家购股权协议的重点条款及起草要点为:
1. VIE的每位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或SPV依法收购或提名他人收购VIE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
2. 转让价为相关VIE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和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中的较高者;
3. 未经WFOE或SPV事先批准,禁止任何股东和VIE采取某些行动,包括从事某些重大交易、处置资产、宣布股息或修改VIE章程等(类似于中外合资企业中通常需要获得批准或股份购买协议中交割过渡期卖家需要同意才能采取的行动);
4. VIE必须根据WFOE或SPV的指示采取某些行动,例如任命董事或提供财务信息;
5. WFOE有权获得VIE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要求VIE和名义股东向WFOE支付所有股息和其他分配,以及VIE股东出售其在VIE中超过原始注册资本的股权带来的任何收益。
PART四、委托书
委托书,也可以投票权委托协议形式签署,旨在把VIE股东和董事的表决权和签字权等股东权利授予WFOE所指定的特定人士,使得VIE的实际决策权由WFOE掌握。当WFOE或SPV从名义股东手中收购VIE股权时,不需要再取得名义股东的同意。委托书由VIE各名义股东和董事与WFOE或SPV单独签署。委托书的重点条款及起草要点为:
1. VIE的各名义股东和董事任命WFOE或SPV指定的人员行使其作为VIE股东和/或董事的所有权利;
2. 授权事项为代表授权人作为VIE股东和/或董事行使表决权、签字权和其他股东和/或董事权利,特别是在VIE股权转让等事项上的权利;
3. 授权书不可撤销;
4. WFOE或SPV应有权决定和任意更改被授权人士。
除上述文件外,控制协议还可能包括《借款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等配套文件。
VIE架构的使用具有其固有风险,因此,律师如果就使用VIE架构投资或收购现有业务向客户提供建议,应务必向客户提示使用VIE架构的风险,特别是监管风险、协议执行风险、税务风险等,以最大程度做好风险防控并保障客户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