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涉刑——浅谈拒执罪

2022年10月31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笔者近期办理了数件民间借贷案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导致出借方催债难的原因,欠款人客观上无法还钱的情况占少数,主观上不想还钱的情况却占了多数。这种情况下,即便案件胜诉,想要实际执行到位依旧要费不少周折,更有债务人想方设法躲避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后依旧推诿、失联甚至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对相关债务人追究拒执罪可能就成了最有力的法律手段。

PART1——拒执罪的基本法律规定

拒执罪,全称应当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PART2——拒执罪的入罪标准

将拒执罪的刑法规定拆解开,就能发现,构成此罪需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存在应当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这一点就排除了常见的案件尚在审理中时被告转移财产行为构成拒执罪的可能,因为此时尚不存在已经生效的需要被告履行的判决、裁定。

2、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关于这一点,司法实践中主要关注点有“执行能力如何判定”、“从哪个时点开始考察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等,笔者综合司法实践及各方探讨结论,总结出以下倾向性意见:

第一,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应当建立在全面的财产事实调查之上,既要调查其显性财产,例如不动产、存款、车辆、股票账户等,还要注意调查其隐形财产,例如炫耀出来的高消费、高支出等。此外,即便被执行人无法一次性对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履行,其有能力进行部分履行的,也视为具备履行能力。

第二,对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执行能力的判定,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而非到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才考察,这种理解符合立法本意,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情节严重

单纯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并非一定构成拒执罪,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相关法律法规对“情节严重”做出了详细定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前述立法解释第(五)项进行了细化: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PART3——关于拒执罪的自诉

1、自诉前提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被追究拒执罪,较为常见的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触犯拒执罪的情况,主动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拒执罪同样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更加主动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条件简单来说,可归纳为两个前提:

第一,申请执行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且该拒不执行行为符合“拒执罪”的定义,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必须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不与书面回复、决定不起诉或不予追究为前提。

2、自诉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刑事自诉状壹式三份;

(2) 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

(3) 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的主要线索材料;

如:人民法院作出的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4) 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的主要线索材料;

如:人民法院出具的搜查令、财产报告令、查询银行存款等出具的通知书及回执。

(5) 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的主要线索材料;

如:证明被执行人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已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线索材料;

(6) 证明被告人“犯罪危害结果”的主要线索材料;

如:证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

(7) 证明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

(8) 其他有关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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