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个词:财产保全。那么,财产保全到底是什么?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长?关于财产保全,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二、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来说,实践中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三、请案件申请财产保全都要提供担保吗?
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另外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长?
民事诉讼法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妥善保管。如果是交给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则其应妥善保管。原则上均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是,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五、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这种担保,可以是法院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也可以是物的担保。申请保全前,最好先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 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 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六、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
1.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
2.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
3.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
4.在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
5.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6.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
7.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从法律上来说,查封和冻结是同样的含义,都是由法院工作人员在有关单位办理一定的手续,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固定被告的财产权利,使其无法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主要区别在于:查封主要适用于有形状的物体,而冻结主要适用于无形存在的财产权利。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七、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有利于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
通常,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一)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最好是“有保有押”。
(二)在经济活动及交往中注意收集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等信息。
(三)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股权投资、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
(四)查册。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五)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六)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车辆的所有情况。
(七)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八、财产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风险主要有:
(一)申请了财产保全,就要交纳保全费;无论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怎样,受理法院都不会向财产保全申请人退还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费(不经济风险);
(二)保全错误可能引发纠纷甚至诉讼(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 & 降低风险: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
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九、被告反制财产保全的手段有哪些?
被告反制财产保全的手段有主要有:
(一)隐匿转移财产
1、银行账户。很多被告应对冻结银行账户的办法有:
① 保护好银行帐号,不轻易让对方知道企业的银行帐号,基本账户绝对不让除老总、财务总监、出纳以外的人知晓;
②设立空壳公司。很多被告在主要公司下还有很多与公司无关的空壳公司,这些公司只有几个账户,其他都没有。被告经常将资金转移到空壳公司的账户,通过这些账户将资金洗出来,躲避追债;
③关联操作很多公司联合起来做一个业务,事先商量好由谁赚钱,由谁收钱,由谁挡债。一般签合同的公司金碧辉煌,实际是个壳子,钱到帐后,马上会有公司接过去;
④收现。很多小公司,基本上没有银行账户的概念,做业务基本是收现,遇到官司的时候,立马关门走人;
⑤和银行主管关系非同一般。银行主管可能对抗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尤其是外地法院来查询账户,职员稍稍几个操作, 就可以将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事先开好的备用账户上,让法院扑空。
2、房产。被告一般会先将房产转让或抵押给无关联的第三人,再通过房屋租赁协议使用房屋,这样既可以规避税收,也让财产保全的原告只有看的份。很多小型公司,宁愿租赁房屋经营,也不会购置房产占用资金,这也规避了原告的追索。
3、车辆。被告事先会转让给第三人,以反制财产保全。或者将车辆藏匿,转移,让法院或原告找不到可以执行的财产。
4、设备。机器设备,无法通过目测判断其归属。被告为逃避债务,常采取的是购进设备不入帐,和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设备使用费。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案外第三人常提出异议,要求赔偿损失。
5、无形资产。被告申请商标,常以第三人或者个人名义,使原告无法保全其商标。对于专利技术,或不申请专利,或以个人名义申请,再授权被告使用。
(二)主动出击
对付财产保全措施,被告主动出击的措施有:
1、进行担保。对于重要财产和账户被冻结,可能影响企业根本利益的,被告常主动提供担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手续,如果法院稍微公正的话,应该同意解除。
2、提出异议。对于法院强制进行保全手续,扣押了名义上是第三人的被告财产,被告往往会怂恿第三人提出异议,要求解除。
3、要求赔偿。因法院保管不善,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被告会积极要求赔偿。作为名义财产的所有人,第三人认为法院财产保全错误的,会积极要求法院赔偿,有时搞得法院很难看,甚至牵连到承办案件的法官。
4、提出管辖权异议,推延时间,以观其变。
5、抓住法院办案人员的疏忽。对账号的冻结最长不超过 6个月,很多案子6个月是结不了案的,时间一到,被告马上去银行转账。
6、申请破产。这是逃避债务的做法,同样也适用于对付财产保全裁定。
十、如果案件上诉或者再审了,保全措施该怎样申请?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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