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聚焦民法典:“你是想笑死我继承我的Q币吗”——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020年7月23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与生活同在,“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无论处在哪个人生阶段,无论处在实体空间还是虚拟网络,《民法典》都会为你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

《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权利保护范围,弥补法律地位缺失问题。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立法体例上采用了“总则兜底式宣示+未来开放性保护”方式。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形态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公示方法、权利的移转等均与现实世界的财产不同。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也为今后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民法典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还要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赔偿标准、如何继承等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在网络世界同样存在一个虚拟的价值链体系,这个虚拟价值体系与现实世界之间存在“兑换”挂钩关系,比如,用现实金钱充值游戏账户可以提升玩家等级或装备,反过来,玩家可以出售游戏账户或装备来获利。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无形物,从物理学角度追溯,只不过是一组抽象的二进制编码,其具有财产属性不在于其物理载体,而在于其代表的价值符号。就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人为支配的价值在网络空间表现形式,属于一种全新权利客体。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利属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也具有不同于现有财产类型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特殊物,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特殊物,顺应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特殊物准确反映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界定和准确描述。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路径

1.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

通常而言,平台运营商通过传媒向潜在用户推介使用功能和服务规则,视为一种邀约邀请,用户下载客户端后向运营商在线申请注册则为要约行为,而运营商核准注册即为对用户要约的承诺,双方合同关系就此成立。运营商提供基础平台和运行环境,用户通过对账户个性化管理实现升值溢价,不同于物理空间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对于网络空间财产权属认定除了账号以及密码之外,还应结合申请注册信息、登录使用痕迹、后台服务器数据等综合判断。

2.网络虚拟财产的举证分配

相比较运营商的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普通网络用户的举证能力堪弱,若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会导致权利失衡局面,因此在举证分配上,可以参照适用最新《证据规定》中“书证命令提出制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责令控制书证一方提交书证,同理,网络用户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运营商提供后者控制的电子数据,其实2014年《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亦有类似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具体信息。

3.网络虚拟财产的估值方法

网络虚拟财产估值是处理相关纠纷关键,不同于传统流通领域中的商品,虚拟财产估值应遵循虚拟空间的价值体系和计量标准,以同期市场交易价格计算方式来标定,比如对某爆红自媒体营销号的估值,应综合考量创建同质营销号所需成本、营销号市场关注度及粉丝体量以及收购营销号所需市场价格等因素,必要时可由专业评估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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