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
当前,社会生活向虚拟社会延伸,信息网络技术向现实社会生活渗透。数字化时代下,电子合同与现代交易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说,可靠的电子合同,就是现代商业交易的基础契约保障。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别无二致。
民法典对于“电子合同”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部分,确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作出认定;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民法典则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做出了认定。
一、电子合同的属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电子合同的交付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同时,作为一个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使其成立并生效,首先需要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网络交易因空间的隔离,买卖双方无法对对方能力进行初步判断。因而无法确定点击屏幕的主体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电子合同的效力就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证明电子合同没有被篡改,民法典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何更好地运用它,保障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还需等待立法者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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