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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C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在中国香港有分支机构,在上海设有代表处。迄今已有近百年历史,现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和最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附设于国际商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促进国际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与国际上其他隶属于某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不一样,ICC国际仲裁院独立于任何国家,而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却可能来自任何一个国家,它是典型的国际性商事仲裁机构。
ICC国际仲裁院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册,且一般情况下,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应与任一当事人同国籍,彰显了其作为的国际仲裁机构的高度独立性和开放性。和大多数仲裁机构一样的是,随着仲裁理念和环境的发展,ICC国际仲裁院也多次对其规则作出修订。ICC仲裁的程序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2017年修订的《规则》以2012年版《规则》为基础,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
一、ICC仲裁院的组成
ICC国际仲裁院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工作由秘书处协助。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处由来自十多个国家的人员组成,由秘书长领导,直接负责每个案件进程管理的是顾问,首席顾问协助秘书长工作。每个顾问均有一名助手和秘书协助办理各案的有关事项。
根据国际组织成员一律平等的原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商会均有权指派一名资深法律人士担任仲裁院委员。同时,仲裁院主席有权在该国家或地区指派另一名资深法律人士担任仲裁院候补委员,其职责与委员相同。仲裁院采取委员会制度,有助于充分掌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实践经验,以满足仲裁裁决对当地法律合规性审查的要求。目前,仲裁院有来自约12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200名委员参与仲裁审核工作。
仲裁院是确保国际商会仲裁程序按照《规则》进行的主体,仅对案件进程实施管理,自身并不参与解决任何实体争议。
二、ICC仲裁规则简析十问
Q1.ICC关于仲裁地和适用法律是怎么约定的?
当事人可约定或选择仲裁地和使用法律。没有约定的话,会由仲裁庭考虑合同内容和贸易惯例等因素进行决定。
Q2.在ICC仲裁需要支付哪些费用,如何支付?
仲裁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基于涉案金额计算。双方可根据费用标准体系来确定具体涉案金额下所需的费用范围。
仲裁员的报酬仲裁院依《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收费表》,按争议金额确定。同时也要考虑仲裁员的勤勉、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这些因素。
在终局裁决中应确定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ICC管理费、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它费用,并决定由何方负担或明确各方分担此费用的比例。
Q3.ICC仲裁语言如何确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仲裁庭应在适当考虑包括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
Q4.ICC仲裁员是如何选任和回避的?
ICC仲裁院与大多数仲裁机构不同,不采用仲裁院名册制选定仲裁员。根据新仲裁规则,仲裁员指定途径有三种:当事人选定、当事人所在国家/地区国际商会推荐或者秘书处推荐。其中,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是仲裁院所倡导的首选方式。如果当事人未能对仲裁员作出选择或者未能达成合意,便由仲裁院秘书处进行仲裁员推荐,然后由仲裁院进行任命。
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的,仲裁院应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除非仲裁院认为案件争议需要指定三名仲裁员。
仲裁员应保持中立、独立。无论是指称仲裁员缺乏中立性或独立性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凡提请仲裁员回避均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陈述,说明回避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要求仲裁员回避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任命或确认该仲裁员的通知之后三十日内提交;或者,如果当事人收到任命或确认该仲裁员通知后才得知申请回避所依据的事实和情況,则应当在得知该事实和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
Q5.什么是审理范围书?
审理范围书由仲裁庭拟定,然后经仲裁庭和当事人签署,仲裁庭应当在收到案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院提交经当事人和仲裁员签署的审理范围书。
在拟定审理范围书时,仲裁庭应尽快召集案件管理会议与当事人协商确保有效管理案件的程序措施。
Q6.ICC仲裁申请和答辩的提交时限有多久?
被申请人收到秘书处转交的仲裁申请书后,应在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人在收到秘书处转交的反请求后三十日内提出答复。该三十日时间可由秘书处酌情延长。
Q7.在组成仲裁庭之前可以提起紧急措施吗?
一方当事人需要不待组成仲裁庭而采取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紧急措施”)的,可根据紧急仲裁员规则,请求采取该等措施。当事人承诺遵守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任何裁令。
Q8.ICC对于开庭有什么规定?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开庭,但若任何一方要求开庭的,应该开庭。开庭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非经仲裁庭和当事人同意,与仲裁程序无关的人员不得出席。审理过程中应确保各当事人均有合理的陈述机会。
Q9.ICC案件裁决如何做出?
在就裁决书中所需认定的事项进行最后一次开庭之后,或在当事人经授权就该事项最后一次提交文件之后(以发生在后者为准),仲裁庭应当尽快宣布对于裁决中所需裁定事项的程序终结。此后,对于裁决书中所需裁定的事项,当事人不得提交任何材料、意见或证据,除非仲裁庭要求或授权。
另外,若双方和解结案,经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可根据和解内容作出和解裁决录入裁决书。
Q10.ICC是否有审理期限规定?
一般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审结,自仲裁庭成员或当事人最后签署审理范围书之日,或秘书处通知仲裁庭仲裁院已批准审理范围书之日起计;可由仲裁院延长。
三、2017年新规要点
在2017年的新规则中,以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信力、提高仲裁效率为宗旨,国际商会主要作出了以下几点调整:
①新增程序:速裁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
自动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决定不采用此程序。此程序仅适用于2017年3月1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此程序规则下仲裁院可任命独任仲裁员,即使仲裁协议有其他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时,金额更高的案件也可选择采用快速程序。
②费用调整:案件受理费变高、最低额管理费变高、增加独立使用于速裁程序的费用标准新的费用标准体系使仲裁双方在知晓涉案金额的情况下可以预测案件所需的费用范围。必要时,国际商会仲裁院有权对仲裁费用进行调整。新费用标准将案件的申请费(不可退款)由3000美元提高至5000美元,并将涉案金额超过5亿美元的案件的最高管理费用由113215美元提高至150000美元。
③高效透明:审理范围书订立时间缩短拟定审理范围书的期限从两个月缩短为一个月,并且快速程序不要求拟定审理范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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