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疫情防控税收减免政策汇总(含19省3直辖市12市)
耀时所法律顾问部出品
疫情阴霾笼罩,中小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更易受到疫情冲击。为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应对困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级地方政府近期发布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耀时律师对部分地区税收减免政策进行了汇总,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部分地区疫情防控税收减免政策
江苏地区
1、江苏
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要积极帮扶,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合作银行范围,丰富“银税互动”贷款产品,为纳税信用为A、B及M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更加优惠的纯信用贷款服务,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南京
加大财政支持,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
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相关税费。
3、苏州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4、无锡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5、镇江
减免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6、扬州
减免和缓缴相关税款。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对不能办理按期申报的企业,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对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企业,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
7、盐城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受疫情影响,对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以及交通运输、旅游、餐饮、零售、住宿等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8、南通
对因疫情原因导致重大损失的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客运、餐饮、住宿等行业,可申请调整定额。对确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适当延期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予以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最长6个月,期满后再补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9、泰州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淮安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
11、宿迁
对因疫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申报、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12、徐州
1、落实免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相关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2、减免中小企业房、土两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3、连云港
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其他地区
1、上海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2、广东
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租金、税费和违约风险等问题,《政策措施》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四川
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天津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
5、重庆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6、山西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7、辽宁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8、吉林
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9、黑龙江
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税务部门将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尽全力帮助中小企业减少损失,渡过难关。
10、浙江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11、福建
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12、江西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帮助企业早日复工复产。
13、山东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4、河南
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15、湖南
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6、海南
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7、云南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将及时审核办理。
18、内蒙古
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广西
落实各类生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明确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宁夏
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缴纳税款,延缓缴纳水电气网费用。
21、新疆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层面疫情防控税收减免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上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三)特殊捐赠物资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此种情况下,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