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轮候查封债权人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如何救济?

2025年5月22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轮候查封是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6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轮候查封是对首封财产的一种“排队等待”机制,首封解除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即排在后面的轮候查封才依次转为正式查封。轮候查封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多个债权人执行同一财产时的顺序问题。实践中,轮候查封债权人担心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连首封债权人的债权都无法全部清偿,而自己作为“排队等待”的轮候债权人是否就无缘从被执行人财产中“分得一杯羹”?本文针对该问题展开分析,以期为轮候查封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借鉴。

PART 一、救济路径

实践中,针对不同性质的被执行人主体,救济方式有所区别:

1.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应当移送破产审查,即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对于轮候查封债权人来说,进入破产程序后,轮候查封债权人可以与无优先权的首封债权人享有同一顺位、按比例进行清偿的权利,以此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实践中,“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经过债权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且经法院裁定受理。若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请“执转破”或法院裁定不受理企业法人的破产案件,轮候查封债权人的权利又该如何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4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即执行法院应依据上述规定启动分配程序,制作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依法分配财产。因此,如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权,可在法院分配程序中申请受偿,如不享有优先权,可在执行法院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债权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按照先后顺序受偿。

2.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6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两部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按执行措施(查封)顺序清偿和按比例清偿两种清偿模式,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理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第二条“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中明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两者并不冲突,而是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因此,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轮候查封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6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PART 二、常见问题

1. 如何界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1)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

(2)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3)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公司股权,该股权明显无财产价值、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变现的;

(4)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难以现状处置的无证房产或者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的;

(5)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2. 是否仅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普通债权人要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对被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存在采取首封措施;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类或医疗费债权;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在司法确认程序中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债权等情形的,仍可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法院应当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3. 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向谁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624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进行分配。特殊情形下,如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债权存在抵押、担保等优先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可在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情况下要求将该财产移送至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

PART 三、律师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7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因此,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当关注案件执行进展,及时了解首封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情况。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或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权的,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主张自己的权益。实践中,轮候查封债权人一般向自己案件的执行法官提交参与分配的相关材料,请求执行法官给首封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同时,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轮候查封债权人可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适时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以争取自身债权受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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