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中国对外投资与人员出海日益普遍,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拥有了境外财产,包括不动产、金融资产、企业股权等。这些境外财产的存在,使得跨国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在国内立遗嘱时,如何兼顾境外财产的合法处置,成为了一项至关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PART 一、国内立遗嘱处分境外资产的法律定性
境内立遗嘱处分境外财产属于“涉外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涉外遗嘱是指在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遗嘱处分的财产及相关遗嘱构成因素中具有涉外特征的遗嘱。具体来说,只要遗嘱涉及的财产位于境外,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或者遗嘱行为地在境外等,都属于涉外遗嘱的范畴。
境内立遗嘱处分境外财产的法律适用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具体来说,如果遗嘱人是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立遗嘱,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通常适用中国法律。然而,对于境外财产的继承,还需要考虑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要求。例如,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通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对遗嘱的认证有特殊规定,或者对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的履职有特定要求。
PART 二、如何实现境外资产传承目的
假设一名中国公民在其位于中国境内的经常住所地拟定了一份有效遗嘱,在遗嘱中明确由其中国籍独女继承其在美国加州的房产,那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才可能成功实现该中国公民的遗嘱意愿呢?
1. 财产所在地法律的查明与适用
根据前文分析,该份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均应适用中国法律,但因其中涉及美国房产的继承,又让其成为一份涉外遗嘱。该份遗嘱在美国房产所在地能否生效?其女儿能否顺利依据该份遗嘱继承美国房产?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需要进一步检索该房产所在地的法律要求。
美国各州继承法差异较大,因此,在涉及美国财产的继承时,必须首先明确财产所在地的州法律。以加州为例,根据加州《遗嘱认证法》第6113条,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遗嘱被视为有效订立:
(1)遗嘱的订立符合本法第6110条或6111条或第6章(从第6200条开始)(加利福尼亚州法定遗嘱)或第11章(从第6380条开始)(统一国际遗嘱法)的规定;
(2)遗嘱的订立符合遗嘱订立所在地的法律;
(3)遗嘱的订立符合遗嘱订立时或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人住所(domicile)、居住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法律。
也就是说,只要这份遗嘱在中国(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居住地、国籍国)法律下有效,那么加州法院(遗产所在地法院)也大概率认可该遗嘱的效力。
2. 遗嘱的公证与外交认证
在我国法律下,公证遗嘱仅是法定遗嘱形式的一种。《民法典》出台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于其他类型的遗嘱,但司法实践中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一般更难推翻,基于此,在完成遗嘱的起草后,一般会建议客户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遗嘱公证。但在实务中,一旦涉及境外资产、涉外因素,订立公证遗嘱时会发生遗嘱涉及境外资产、境外法律,公证处无法公证含有相关内容的遗嘱的情况。从前文判断遗嘱形式及效力的内容来看,遗嘱公证与否并不会直接影响该份遗嘱在境外财产所在地的效力,故而是否公证需要结合客户具体能力及财产所在地法院需要来判断。
外交认证方面,自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大陆的文件可以选择通过海牙认证(Apostille)进行认证,而不再需要通过外交认证程序。进行海牙认证之前要先对认证文件办理公证,然后再到特定的官方机构进行加签。美国作为《海牙公约》的成员,也接受经过海牙认证的文件。然而,根据海牙认证要求,遗嘱若想进行认证,第一步还是需要进行公证,前文提到了涉及境外资产的遗嘱在公证时会面临额外的难题,且美国不同州对外国遗嘱的要求不尽相同,有些州可能要求对遗嘱进行公证,并接受外交认证的文件,而有些州可能有额外的程序,特别是涉及不动产或大宗财产时,故而遗嘱海牙认证的必要性及可操作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过,除遗嘱外,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由政府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书可以进行海牙认证,建议提前准备。
3. 遗嘱的当地执行
根据财产所在地法律要求,在遗嘱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具体执行依旧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与要求。以加州为例,除一些特殊情况外(例如遗产为小额遗产、信托资产、指定受益人资产等),办理遗嘱继承均需要在加州法院进行遗嘱认证。向法院申请遗嘱认证时需提交被继承人的原始遗嘱副本和请求被任命为个人代表(personal representative)的遗产管理人证书申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也会被需要。
遗嘱认证通常由遗嘱执行人进行操作,遗嘱执行人可以由遗嘱进行指定,负责管理遗产并遵守遗嘱认证规则和程序。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亦或是遗嘱中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人不能或不想成为遗嘱执行人,遗嘱认证法庭会指定一个名为管理人的人来处理这一流程。法院通常会选择最亲近的在世亲属,或将继承已故者部分资产的人。
遗嘱认证通常包括几个步骤:
(1)申请遗嘱认证:首先要向有关法院提交申请,启动遗嘱认证程序。
(2)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法院任命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事务。此人负责收集和估价财产、支付债务和税款,并将剩余资源分配给家庭成员和其他继承人。
(3)通知相关方:遗嘱执行人将诉讼程序通知所有相关方,包括受益人和债权人。
(4)清点和评估:遗嘱执行人编制死者遗产和财产清单,必要时进行专业评估。
(5)偿债和报税:遗嘱执行人确定并支付遗产的有效债务,并按要求报税。非美国公民的被继承人并无终身赠与税及遗产税免税额,但仅限于其位于美国的资产及价值超过6万美元的部分才需课征美国遗产税。不论被继承人是否美国公民,遗产税率均为18%-40%的累进税率。
(6)分配资产:债务和税款结清后,遗嘱执行人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将剩余资产分配给受益人。考虑到该阶段涉及专业的法院程序及法律要求,建议选择当地律师在整个复杂的遗嘱认证过程中提供指导,并应对可能产生的诉讼。
此外,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遗嘱认证法院会任命一名遗产代理人。有遗嘱而亡和无遗嘱而亡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无遗嘱财产是根据州法律所分配(称为“无遗嘱继承”)。不论有无遗嘱,在加州办理遗产继承所需遵循的流程大致是一样的。因为需要经过反复的提交文件与听证程序,一般会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以减少错误或疏漏的发生导致延误时间。
PART 三、风险与防范建议
在以境内遗嘱处分境外资产的案件中,多数案件均会面临遗嘱形式不符合境外财产所在地法律要求、遗嘱内容与境外财产所在地法律冲突等法律冲突问题。此外,多种税收、复杂的法律程序、繁杂的文件准备也是财产跨国继承的重大障碍。对此,我们建议:
(1)在订立涉及境外财产继承的遗嘱时,建议提前咨询两国以上的律师,确保了解各国法律规定,并制定符合不同国家乃至地区法律的继承方案。
(2)如果拥有多个国家的财产,可以视情况在每个财产所在国分别制定遗嘱,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继承时,确保遗嘱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顺利执行,同时为了避免遗嘱间的冲突,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说明,若某一遗嘱的规定与其他遗嘱发生冲突时,如何优先适用。
(3)在跨境继承中,应及时寻求具有国际经验的律师团队,确保在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协调顺利进行,特别是在涉及不动产和企业股权等复杂财产继承、文书跨境认证等事项时,律师的专业支持尤为重要。
涉外遗嘱继承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及文书要求,本文探讨的情况亦属于较为理想的情况,即无继承争议,可顺利办理继承公证、认证等其他手续的情况下,如何就位于境外的遗产办理继承的规定及流程。总体来说,通过事前的法律规划和税务筹划,确保多国法律的协调与合规,可以有效降低跨境继承中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