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争议解决部
问: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答: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以及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而对于超出家庭正常功能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最新出台的《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本延续了上述标准。
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不同的类型,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也不相同。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条,以及夫妻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行为等能证明与另一方确实存在借款合意或事后进行追认的,则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
其次,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则只要该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也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非举债一方需要否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最后,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举证责任直接就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即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