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直接投资外汇操作最新变化一点通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与外商投资管理改革的衔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直接投资部分业务的操作指引进行相关调整和更新,耀时律师带大家一起看看都有哪些吧。
MAIN POINTS
NO.1取消商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务部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和备案职能,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备案回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原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不再提交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文件,银行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银行在企业新设、变更登记时系统中原有涉及商务部门材料时,“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备案编号/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情况”填写“登记”,“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日期”填写营业执照上的落款日期。
NO.2可进行电子化税务备案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于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相关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生成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可在银行端即时上网校验,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对于需要提供税务备案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企业可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也可由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NO.3实缴制登记的企业还需提供其他证明
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为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等)可能存在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的其他前置审批部门。实缴制企业类型可参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各类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NO.4“多报合一”改革减轻企业压力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要求,自2020年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外汇局原有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工作,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报合一”年报。
OTHER TIPS
前期费用登记调整
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不再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改为提交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自主申报相关系统申报并下载打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同时取消前期费用账户的有效期限及限额。
税务备案证明简化
外资企业办理外转中股权变更登记、外国投资者减资及清算所得资金汇出、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无需再提交税务备案证明。
清算登记更加明确
外商投资企业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或以简易程序注销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如有人民法院裁决的清算结果,可代替清算审计报告;取消特别清算要求。
中外合作企业仍可存续5年
中外合作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行后5年内仍可存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业务在2025年1月1日前仍然适用。
银行审核材料更加灵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未能满足外汇登记所需信息的,银行可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核对企业本次申请外汇登记信息。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保留已核对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