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民事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与撤销执行有何差异

2025年9月25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杨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陈某。申请人杨某因念及与陈某的交情,拘留当天,杨某请求法院解除对陈某的拘留措施,并表示若法院解除对陈某的拘留,他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承诺本案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实践中针对杨某撤回执行申请且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意思表示存在“撤回执行申请”和“撤销执行申请”两种观点。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且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处理也存在一定分歧。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对撤回执行与撤销执行的异同进行分析。

PART 一、基本定义与法律特征

撤回执行主要是指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执行人因特定事由主动收回执行申请,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保留再次申请执行权利的法律行为。撤回执行不代表申请执行人放弃实体权利,而是基于各种考虑“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具有“暂时性”“程序性”“可恢复性”特征;

撤销执行则是彻底取消执行申请,使执行程序完全终结的法律行为,是申请执行人对程序权利的放弃,具有“彻底性”“处分性”“绝对性”特征。撤销执行后,执行案件一般不再继续推进,法院将终结执行程序。

PART 二、适用情形与法律后果

撤回执行与撤销执行在适用条件上存在一定区别。撤回执行主要针对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而撤销执行的适用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更多取决于申请执行人的自主决定。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无论是撤销执行还是撤回执行,最终都会产生“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2.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

PART 三、对执行进程的影响

如前所述,撤回执行或撤销执行将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实体权利的终结,在法定期限内,两者均可再次申请执行。针对撤回执行,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针对撤销执行则是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立执行案件,据此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笔者以“撤销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过程中发现,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时,部分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依然要求通过申请恢复执行方式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可见实务中部分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最终认定。

1.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2.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PART 四、对申请执行时效的影响

无论是撤回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还是撤销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都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2年执行时效的规定。主要区别在于,撤回执行可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起算时效,即和解协议产生了中断时效的效果;撤销执行后,应从执行程序终结之日即终结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起算时效。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撤回执行申请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不受限制,该观点可能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产生了混淆。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现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3.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PART 五、对执行措施的影响

撤销执行因涉及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因此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撤回执行是否必须解除执行措施实践中仍有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中明确:“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且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也有对是否同意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进行约定的权利。但笔者在参考《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发现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中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但是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得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与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似乎存在冲突情形,因此撤回执行致案件终结执行后是否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还需进一步解释明确。

PART 六、总结与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撤回执行与撤销执行是申请人主动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最终都会导致“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终结执行后两者都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但执行时效的起算时间和再次执行的启动方式不同,同时对执行阶段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也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执行后需要重新立执行案件。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在选择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时,应明确自身真实意愿,通过向法院确认再次启动执行程序的时效起算点、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措施是否解除等内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执行法律风险。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请与耀时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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