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婚姻关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规则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的赔偿规则,它的适用存在限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且一般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未提出损害赔偿,判决离婚后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吗?
PART 一、司法案例
案例:李某与胡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李某为女方,胡某为男方,双方于2021年4月14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时李某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现李某以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对其心理造成伤害为由,单独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并主张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因认为“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阅开庭笔录系由胡某主动提起(即李某为被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在法院调解过程(即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亦未提及胡某有家暴行为……李某并未主张因家暴行为导致了离婚,视为其放弃了其主张,”而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而驳回李某上诉并维持原判。【2】
PART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6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87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88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第89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前述案例当中,在最初的调解即“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作为被告的同时作为无过错方,其并未主动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随后,李某又以胡某存在家暴为由,单独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以李某“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出损害赔偿”为由,驳回李某诉讼请求。该种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因为虽然前述司法解释第88条并未直接规定,但通过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反面解释即可以得出结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的,也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否则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从该条款规定可知,只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才可在离婚后能够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否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同意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这些诉讼当事人,如果并未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的,此后便无法单独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
上述解释第88条只适用于离婚诉讼或者法院调解程序。根据同解释第89条,如果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离婚登记离婚的,只有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又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才不予支持。否则,不仅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而且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1】李某与胡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8929号】
【2】李某与胡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0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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