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对于民事案件的重要性犹如钥匙之于门锁,司法实践中,拥有优势证据的一方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成为诉讼争议中胜诉的一方。
谁主张谁举证,想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就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比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在诉讼活动中出现。如何使得己方提出的录音证据有效且被采纳,我们将针对几个裁判观点,给大家有针对性地解析。
PART一、录音内容不能侵犯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录音取得不能采取窃听或窥探他人隐私的方式,以侵犯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但私下录制形成,既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和禁止性规定的录音,多数被采纳为合法证据。
案例1:(2015)民提字第212号
裁判要旨归纳:“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宾馆大厅等公共场所录制的录音,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有效证据。
案例2:(2014)民申字第551号
裁判要旨归纳:案涉双方谈话过程中私录形成的录音,因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证据。
PART二、录音内容必须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达
录音内容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表达,被胁迫、威胁形成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真实的意思表达。
案例:(2016)京03民终9400号
裁判要旨归纳:尽管当事人Z某提交了录音资料欲证明XX地产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但是,本院认为,Z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效力及可能发生的法律效果。综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双方协商的过程来看,现难以证明XX地产在协商过程中采取措施对Z某实施现实的欺诈或者胁迫,故Z某主张协议签订中存在欺诈和胁迫,本院难以支持。
PART三、录音内容应完整连贯不加剪辑
录音证据的内容应当完整、连贯,且不加剪辑,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对于待证实案件能够清晰还原。
案例1:(2013)民提字第23号
裁判要旨归纳: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当事人一方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双方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
案例2:(2013)民申字第805号
裁判要旨归纳:录音录像证据中虽有提及“借款”、“付息”等相关信息,但并不能完整地反映本案XXXX万元欠款系由多少或者全部由高额利息形成,当事人又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二审判决未予采纳亦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