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难以证明夫妻双方恶意串通离婚并转移财产的,该怎么办?

2025年5月29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践当中,存在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而与夫妻另一方恶意串通签订离婚协议并转移财产等情形。然而,就夫妻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债权人所举出的证据往往难以达到法律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难以达到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应该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陈某与裴某、施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1】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法理上理解,此处的“恶意串通”为主观因素,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以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陈某首先应证明在裴某与施某协议离婚时,施某对裴某的对外负债尤其是案涉债务的存在明确知晓。但在陈某民间借贷案件和本案一审及二审中,陈某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施某在与裴某离婚时对案涉债务的存在明确知晓……陈某亦表示其受让案涉债权后,也从未向施某催要过案涉借款。虽然在裴某与施某离婚时,施某分得了较多财产,但仅根据此事实并不足以认定在双方离婚时施某即具备和裴某合谋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陈某关于施某与裴某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PART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5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41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3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09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这是它的优点。与此同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可知,债权人若想要通过证明夫妻二人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以达到确认夫妻二人离婚协议无效的法律效果,则债权人所举出的证据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具有较大的难度。

本文认为,债权人可行使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虽撤销权的行使受到时间限制,即债权人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该条款并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夫妻二人恶意串通的事实,而只需证明“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可,即债权人举出的证据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此外,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无疑给债权人带来诸多起诉便宜。

参考案例:

【1】陈某与裴某、施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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