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段某与瓦某、杜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因认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侵权行为之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利益指向出发。本案所涉肇事车辆为段某与杜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所使用,两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发时杜某的驾车行为属于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驳回段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二:李某与宋某等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认为“该侵权之债虽然因于某驾车行为形成,但涉案车辆系于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故原审法院确认李某为涉案车辆受益人……判决于某、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而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PART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
三十九、【因侵权产生债务的性质】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2019)
50、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债务人配偶也未从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
三十九、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
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PART 三 、律师分析及结论
由于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因此原则上该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配偶一方原则上不应对夫妻一方的该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从前述案例裁判要旨可知,主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存在例外情形。新疆自治区高院和吉林省高院均一致地认为,如果肇事车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夫妻双方共同从中获得收益,驾车行为是为增加夫妻双方共同利益的,即便侵权行为实施人为夫妻一方,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除此之外,北京、江苏、深圳等地方法院在其地方司法文件当中也作出类似有关规定。以深圳中院为例,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原则上为该侵权一方个人债务,除非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但该法院同时规定,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无论如何应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本文的实地调查,多数的车辆管理所和婚姻登记处均不要求律师出具人民法院的律师调查令(但可能要求出具立案通知、传票等法律文书),即可允许律师调查案涉车辆购买时的增值税发票、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据材料。因此,本文认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及时委托当地律师前往有关方面调取前述有关证据,以证明案涉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合法并合理地维护自身有关权益。
参考案例:
【1】段某与瓦某、杜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申1010号】
【2】李某与宋某等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申36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