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几名志同道合的朋友协商一致合伙投资经营项目的情况较为常见,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又或是基于税收政策或经营灵活的角度考虑,常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方式来进行个人合伙经营。这类合伙方式虽然形式上存在可行性,但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责任承担的复杂性,易导致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那么以注册个体工商户进行个人合伙经营在实务中有何法律风险,又该如何进行防范,本文据此展开分析。
PART 一、常见风险类型
(一)以未签订合伙协议否认成立合伙关系
合伙人之间基于个人信任或为尽快开展合伙事宜可能仅进行口头约定而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鉴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实践中无法通过公示登记的方式明确各合伙人身份,一旦涉及退伙,一方以未签合伙协议为由否认合伙关系,导致退伙事宜陷入僵局。
(二)否认合伙协议效力,限制合伙人权利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该法规以列举方式说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不包括合伙经营,因此名义上个体工商户不能吸引合伙人或者股东,也不能由多名出资合伙人登记注册。因此一旦合伙关系破裂,一方常以合伙协议违反行政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同时还以此限制其他合伙人进行股权转让、账目查阅、分割财产等合伙协议明确的权利。
(三)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成立合伙关系需各方达成合伙合意,其本质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经营。实务中常出现一方仅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的,不愿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典型如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明确根据出资金额获取固定收益而不承担亏损。此种情况下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四)合伙财务管理不规范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与其他商事主体存在一定区别,具体到经营项目中,合伙人可能不会聘请专门的财会人员管理账目,甚至没有独立建账,导致合伙项目的盈利、亏损等情况难以查明。如合伙人未积极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或怠于定期对账,一旦合伙关系陷入僵局,极易导致清算受阻。
(五)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旦因外部债务纠纷涉诉,如外部债权人明确知晓合伙关系的存在,可能会申请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若法院认定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无论其他合伙人是否参与诉讼,合伙人可能会因此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PART 二、纠纷要点分析
针对司法实践中主张合伙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协议的频发情形,在《民法典》生效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民法典》生效后,虽上述意见被废止,但法院在判断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时承袭了意见的指导意义,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合伙合意,即实质性合伙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认定合伙关系的实质要件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为共同事业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此仅以未签合伙协议不能必然否认存在合伙关系。
对于一方以违反《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行政法律规定否认合伙协议效力的情形,在具有典型参考意义的(2017)最高法民申152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肖盛旺于2011年10月18日办理了与大桥砂场实际组织形式不符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但该行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各股东股份比例及出资状况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合伙投资经营大桥砂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二审据此认定大桥砂场名为肖盛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为肖盛旺、吴高阳、康强、周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各股东股份比例及出资状况协议书》共同出资经营的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并无不当”;(2020)最高法民申5505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案涉《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及实际经营情况看,实为个人合伙,该经营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书》属于合同性质,且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同时,《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如合伙协议签订时符合《民法典》第一百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PART 三、风险防范建议
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本质上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基础进行登记的经营主体,而合伙企业则需要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法律责任主要由经营者承担,而合伙企业的责任则由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分担。这样的差异决定了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个体工商户无法按照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产生有效的责任承担机制,因此建议合伙各方在合作时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建议合伙各方在合作项目成立初期签订详尽的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比例、经营管理权限、利润分配机制、项目退出机制及内部责任分配方式;
2. 选择合适的经营结构。合伙各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显名登记合伙人,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3. 明确财务管理制度。从实务角度来看,确保合伙期间的账目公开透明尤为重要。合伙各方应经充分商定,建立必要的收支账目,制定明确的财务披露制度,并提前或定期向合伙人披露或核对账目,确保合伙事务的清晰度和透明度。
4. 积极参与经营,彼此尊重信任。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并充分尊重合伙人享有的执行事务监督权、财务资料查阅权,保持宽容心态促进各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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