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的男方如果发现孩子与其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的,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第5项主张女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那么,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处于同居关系的,在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能否也要求女方给予损害赔偿呢?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陈某与姚某同居关系纠纷【1】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姚某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姚某在与陈某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陈某3经生效判决认定与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关于陈某请求姚某、梁某(陈某3之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问题,由于陈某与姚某是同居关系,双方没有登记结婚,陈某请求姚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
案例二:谢某与何某同居关系纠纷【2】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认为“同居关系纠纷主要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人格尊严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谢某、何某虽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了婚宴,并在一起同居生活,谢某此期间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但是经鉴定均与何某没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严重侵犯了何某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造成何某及其家人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支持20000元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而维持原判。
案例三:黄某与郑某同居关系纠纷【3】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认为“关于黄某是否应向郑某返还抚养费280674元的问题……郑某与郑某2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一审法院参照2017年海南省统计年鉴公布的海南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5593元,认定黄某应当返还郑某在同居期间为抚养郑某2而支出的抚养费280674元并无不妥……关于黄某是否应向郑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问题……郑某将郑某2抚养长达十八年。在同居期间,黄某隐瞒孩子郑某2非郑某亲生子的事实,郑某付出十八年感情和精力之后现得知孩子非亲生子,其人格权因此受到伤害,也必然造成一定精神痛苦及损害,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黄某应向郑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无不当,”而维持原判。
PART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09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07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1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基于孩子与其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的事实而向女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在婚姻法体系下不存在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这也是为什么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居关系男方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
然而,本文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除了少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外,多数人民法院仍支持男方的该项请求。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可以以孩子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而向女方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9条和第1183条,即诉因为女方隐瞒孩子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不仅侵犯了男方的人格尊严权,而且对男方造成了精神损害。
在另一方面,由于第1183条要求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因此根据多数裁判文书判决理由可知,在女方长期并持续隐瞒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且男方长期为孩子和女方给予付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顺利支持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此外,本文认为同居关系的男方不宜单独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不当得利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而宜在掌握亲子关系证据之后在同居关系纠纷项下同时主张抚养费返还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权,以更为充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
【1】陈某与姚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9民终585号】
【2】谢某与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6842号】
【3】黄某与郑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11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