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的婚姻法以及现行民法典均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作为对家庭中付出较大义务一方的肯定,和对陷入经济困难一方的帮助,而前后两部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有较大不同。那么,法律对该两种制度的规定产生了哪些变化,以及该两种制度本身具有哪些异同呢?
PART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吴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1】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吴某主张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或离婚经济帮助均须满足特定条件,且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现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吴廷再提出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对吴廷该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二:温某与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温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经济帮助),要求季某承担其生活补助费50000元的诉请……该条款规定的是离婚经济帮助仅可在离婚时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现温某在其与季某离婚已逾一年多时提出要求季某经济帮助,没有法律依据,且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季某有负担能力,故对温某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蒋某与钱某离婚纠纷【3】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请求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应为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应包括无业、无房、收入低、抚养子女、患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本案蒋某与钱某分居后在其父母家居住,且具有劳动能力,不存在抚养子女、患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蒋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亦未提出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故对蒋某要求钱某为其安排居住场所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PART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
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婚姻法及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有较大不同。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婚姻法规定的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为,夫妻双方必须书面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如果夫妻双方未根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则无法主张支付离婚经济补偿;而民法典并未规定类似的前提条件,即只要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而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婚姻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反而较为宽松,根据条款字面意思,只要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民法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即一方主张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前提条件是,另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结合本部分的分析和前述裁判要旨,可总结出现有的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异同。
区别:①适用条件不同。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适用离婚经济帮助的前提条件是,离婚时主张适当帮助的夫妻一方生活陷入困难。②举证责任的内容不同。在离婚经济补偿中,夫妻一方只要证明其抚养、赡养、从事家务劳动等举证内容即可;而在离婚经济帮助中,主张的一方不仅要举证证明自己生活困难,还要证明另一方在经济上具备负担能力,如果另一方提供反证证明其不具备负担能力,则主张的一方可能承担败诉风险。③举证难度不同。在离婚经济补偿中,只要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存在抚养子女、赡养老年人、从事家务劳动等事实,由于该等事实是即有的事实,因此举证难度较低;而在离婚经济帮助中,在证明无业、无房、无收入、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等事实的过程中,由于较难证明“没有”的事实,且另一方很容易提供反证,因此主张经济帮助一方的举证难度较高。
联系:不管是离婚经济补偿还是离婚经济帮助,都必须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得在离婚后单独提出。
参考案例:
【1】吴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4)川0903民初2604号】
【2】温某与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1375号】
【3】蒋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2881号】
